转自:微雨法律资讯
求助人 汪老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要明确两点,首先小学二年级学生一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是不承担责任的,他的监护人在此种情况下也无法尽到监护义务,因此也不承担责任;其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非来自于校外第三人的伤害时,学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贵校是否已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贵校需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例如有无采取铺设防滑垫等措施,以避免行人滑倒。
根据贵校的描述,贵校并没有针对恶劣的下雨天气采取特别的管理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是存在过错的,所以贵校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有关种植牙费用问题,本律师结合相关的判例作出回复,查阅了相关判例,判决是不同的,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行使自由裁量权,选择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给出的今后种植牙手术的明确费用判决一次性支付,也可以要求原告在今后治疗费用实际发生时再来起诉。所以贵校可以综合考虑一下种植牙手术的平均费用,和学生家长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也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避免今后再次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本律师建议贵校在今后的安全保障工作中要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保养,确保使用安全,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在发生如下雨这样的特殊状况时,学校还要全面考虑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既保障师生的人身安全,又避免学校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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