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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庭长办案,“量、质、责”如何得兼

来源:人民法院报

标题:强化院庭长办案的“量、质、责”

作者:左卫民(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当前院庭长办案机制改革推进得如火如荼,并取得一些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或解决:院庭长办案能否做到真办案、实质性办案,而非挂名办案;应当明确院庭长办理什么类型的案件;院庭长(带头)办案后,其审判权和管理权的关系如何协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法院改革持续、深入推进,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管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正在逐步架构成型。可以说,法院系统的改革有声有色,出现了不少亮点。其中,非常值得一提的是院庭长办案机制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入额的院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并就办案数量提出原则要求。各级法院认真落实、积极推进,大部分法院的院庭长办案目前正趋于常态化。但在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度改革前,各级法院的院庭长办案数量少,很多基层法院院长每年办案数量仅2至3件,有的甚至常年不办案,庭长特别是正庭长的工作量也仅有法官平均工作量的10%左右。这种情况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后迅速改变,院、庭长办案数量大幅增加,比例亦明显提升,大部分中基层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的办案量已达同级法官平均工作量的5%至20%;庭长的办案量可达法官平均工作量的50%。

  由此可见,各级法院的院、庭长日常工作任务的安排、时间的分布和精力投入目前正在发生一种历史性、实质性的转变。更为重要的是,院、庭长办案机制改革推进了法院内部权力结构的改变,让司法责任的承担更加明确,也让通常意义上的以院庭长为代表的法官更充分地履行审判职能,这对中国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具有显著作用。

  不过,虽然当前院庭长办案机制改革推进得如火如荼,并取得一些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或解决。

  一是院庭长办案能否做到真办案、实质性办案,而非挂名办案。毫无疑义,要求院庭长办案就是要其真正地、实质性地办理案件,即应当将时间、精力与资源真正投入到案件审判中去。例如,院庭长担任主审法官或审判长的,要亲自阅卷并制作笔录、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撰写(签署)法律文书等;参审案件的,要审阅案件材料、参加庭审并按庭审分工履行职责、参加评议等。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院庭长挂名办案、委托他人办案的不良现象。在当前司法改革已为推进院庭长办案合理划定数量,并提供诸多保障机制的前提下,院庭长仍然不办案、少办案或者挂名办案,这显然是应当坚决杜绝的。我们认为,如果院庭长无法做到真办案、实质性办案,轻则在绩效考评时作不利评价,重则可以要求其退出法官员额。

  二是应当明确院庭长办理什么类型的案件。院庭长办案究竟是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是小案、简单案件?对此问题予以明确界定事关院庭长办案机制改革的成败。我们认为,院庭长通常是法院优秀的法官,无论是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还是司法经验,抑或是与其他机构、人员的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其往往比普通法官更胜一筹。因此,院庭长回归法官角色本位,应当鼓励其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在区域范围内有社会影响力、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为主要抓手,犹如“好钢用在刀刃上”,显然更能发挥院、庭长的职业优势,并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当然,鉴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特殊性,若将院庭长的办案类型限定于此,可能会遭遇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冲突问题。所以,在院、庭长办案满足最低限度数量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以保证办案质量为主,不宜对数量做过高要求。亦即院庭长办案的核心在质,不在量。

  三是院庭长(带头)办案后,其审判权和管理权的关系如何协调。例如,院庭长的工作到底是以审判为主,还是以管理为主?也就是院庭长的职责岗位是继续维持管理型而非审判型,还是带头作为合议庭审判长发挥积极作用?院庭长回归办案法官的角色是大势所趋,因此在审判权与管理权的关系上,一方面,如果院庭长对于普通法官办案能力特别是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有所担心,那么则应当更多地承担起亲自办理此类案件的责任;另一方面,院庭长即便承担管理职责,也应当更多通过主持法官会议、参与审委会、提供案件指导等更为宏观的方式,才更为妥当。

  关于院庭长办案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强化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即将出台。总体上讲,当前法院院庭长办案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担任院庭长职责的法官应该把审判案件作为重要职责,并应当带头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而管理工作也应该限制在以审判为主的范围。不管是基于理论的诉求,还是制度的要求,这一点均毋庸置疑。至于改革的效果如何,就让实践来检验,相信通过制度约束、深化落实、评估问效,一定能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


  法发〔2017〕10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加强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二、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三、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作为承办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四、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40%。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30%。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收结案情况,结合完成审判工作任务的需要,在本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院院庭长独立承办和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法院审级、领导职务、分管领域、所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运用案件权重系数等方法测算平均办案量,合理确定院庭长每年独立承办和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要求,并在办公办案系统公开。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应当根据审判工作任务、法官员额编制、辅助人员配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五、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保障院庭长办案的工作机制。实行审判团队改革的基层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应当直接编入审判团队,承担相关案件的审判和监督职责;探索将院长、副院长和其他入额院领导编入相应的审判团队审理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为院庭长配备必要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让院庭长能够集中精力投入开庭审理、评议案件、撰写文书等办案核心事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关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压缩管理流程,确保院庭长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投入办案工作。


六、院庭长分案应当以指定分案为主。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立案环节的甄别分流机制,推动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优先分配给院庭长审理。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依法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七、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应当起到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鼓励院庭长开示范庭,加大院庭长办案的庭审直播工作力度。院庭长办理案件应当同时注意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指导审判工作。


八、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应当公开接受监督。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度辖区各法院院庭长办案量的测算核定,逐月通报辖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入额院领导的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办案数量、案件类型、审判程序、参与方式、开庭数量、审判质量等。各院审判管理部门负责本院庭长、副庭长办案量的测算核定和定期通报。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情况开展督察,对办案不达标的要进行通报,存在委托办案、挂名办案等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


九、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绩效应当纳入对其工作的考评和监督范围。院庭长年度办案绩效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应当退出员额。院庭长因承担重要专项工作、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等原因,需要酌情核减年度办案任务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批备案。


十、本意见所称院庭长,除特别列明的以外,包括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入额的院领导、庭长、副庭长和其他有审判职称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十一、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十二、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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