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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医生为妻子写得取保候审申请书

小编按:本文是一名牙科医生为在看守所羁押的妻子写得取保候审申请书,我觉得无论谈论情理,还是引用法律条款,他都比普通的辩护律师更为用心。见惯了模板化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这篇文字,通篇文字不长,简要明了,情、法、理融合,至少会有多处内容打动同为女性的检察官,增加不予批准逮捕的几率。这是一篇值得刑辩律师学习的文字。文章中为保护隐私,真实姓名隐去。

(图文无关,来源网络)

尊敬的检察官:

我是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在押人员刘丽(化名)的丈夫马刚,我是一名牙科医生,我的妻子刘丽之前是一名高级护理护士。连日来,在人生地不熟的南京,我一直为刘丽的事情奔波,多方遮掩隐瞒着刘丽事情,怕我们年迈的父母亲担忧,女儿这么多天有下落了,但是依然羁押在里面,老人们都很期盼女儿回家照顾家庭。我们尚且年幼的女儿需要母亲的关爱,多次给妈妈写信,希望妈妈回家帮她修改作业,我们全家人跪拜,希望南京检察官开明、文明、人性化,能够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给刘丽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希望能够给她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我可以做为她的保证人,我们的医院也可以作刘丽的保证单位,我保证我妻子刘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随传随到,绝对不会再做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

(图文无关)

最近一段时间,我一直在看相关的法律规定,我觉得很奇怪,刘丽已经早早在家人的规劝之下,回到了老家,不再做传销的事情,在家里待了几个月照顾老人、小孩,我们准备再次怀孕生二胎,后来因宫外孕未能成功,刘丽还做了手术治疗,这次怀孕,让她精神和肉体经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痛苦,能不能再要孩子,我们不知道。


可是,命运又一次抛弃了她,把她关押在看守所内。


在这个案件里,虽然她被洗脑,脑筋意识一时转不过弯来,我们家人都在做她的工作,她已经回归正常人的生活了。可是,为何公安机关远从外省把她抓回到南京?她已经在我们家人的管控之下了,我们全家人都在劝她,我觉得我们可以约束住她,她都在怀孕准备生二胎了,政府的行为有些不可理解。


但是,我们依然支持政府工作。   


我查阅到,根据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第十八条规定: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其中,第二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第五项: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第十项: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我们辩护律师认为:刘丽所涉及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其本人虽系犯罪嫌疑人,但是同时也是受害人,长期被传销组织欺骗,洗脑,才深陷其中,她的主观恶性很小。刘丽本人已如实供述了相关案件细节及其在该传销组织中角色和作用。刘丽本人不过是受到传销组织长期洗脑后,被该传销组织利用,从自己家中和亲戚朋友处拿出大量资金上交给该组织,因此,才被该组织依照所谓的五级三机制“任命”为一“窗口经理”,负责发展过来的传销人员日常生活等普通管理工作。其行为虽然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协调作用。


但是,其并不是真正领导、组织该传销组织的“老总级”人物,其并无发起、策划、操纵该组织。也就是说,她这种在传销组织内起一般性作用的人,其银行账户显示她根本没有获利,并不是我们刑法立法原意上需要打击的对象。其本人也是被洗脑后的受害者,如果构成犯罪,则是从犯,是一般传销人员,是值得同情的对象。  

(图文无关)

二是,刘丽如果构成犯罪,可能被判处缓刑或者拘役等轻刑;另,其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其也是由于受到传销组织的蒙骗才误入歧途,现在万分懊悔,已经幡然醒悟,保证日后绝对不再从事传销活动,争取走出看守所后以身说法,再去做其他传销人员思想工作,劝说大家都解散回家。其本人具有强烈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其三,是其家中尚有年幼女儿以及病倒在床的老母亲,长期无其消息,现在知道她个人状况后,急切需要其回家照顾家庭。刘丽这么多年被传销组织洗脑,家中财产也被骗空。唯望检察机关,从法律规定以及人性关怀角度出发,变更强制措施,不予以批准逮捕刘丽,并建议公安机关对刘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刘丽丈夫及当地街道办司法所、社区居委会均愿意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希望办案机关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另,这些年国家针对犯罪及犯罪嫌疑人的认识,已经从原先的滥捕,滥抓,转化到注重保障人权,注意鼓励并维护人性中善的一面,减少社会的对立面,采取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并不是逮捕的人越多,社会治安就越好,人民幸福感就越强。


我们都有正式的工作,都具有医疗护理的基本技能,我相信家庭更能够帮助刘丽回归社会,继续在自己的高护专业做出贡献,在看守所,她终将自暴自弃!


政府关押教育她与我们家人教育、约束她相比,我们更希望家庭起主要作用。

诚望检察机关从人性化关怀的角度不予批准逮捕刘丽,希望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人:马刚(化名)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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