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电视连续剧演绎了一个叫赵晓静的女士,还在怀孕期间,其丈夫还没等到孩子出世,就先行过世了,那赵晓静女士肚中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如果胎儿出生是死体,这个本属于胎儿继承的遗产又怎么处理呢?如果胎儿出生是活的,但是没几个小时去世了,这种情况又怎么处理呢?本剧剧情几经波折,还暗藏赵晓静的小叔子千方百计阻碍胎儿出生等等剧情,这样设计又是为什么呢?不着急,看完本文您就明白了。
一、“胎儿”的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律师评析:对于“遗腹子”(即被继承人已经去世其妻子尚在怀孕还未出生的胎儿)的继承权及其继承份额,按照上述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遗产分割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第二、胎儿出生是活体的,被继承人财产中属于胎儿的份额应由出生后的胎儿直接继承。
第三、胎儿出生是活体,但出生后死亡的(不论时间长短,就算只在世上存活了十分钟),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属于胎儿的部分还是先由出生后的胎儿继承,但由于胎儿出生后死亡,这又引发一个新的继承,应由死亡的胎儿生前其自身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第四、胎儿出生就是死体的,那么很遗憾,这个胎儿无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由原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继承这部分遗产份额。
二、回归剧情
是不是有点晕,我们把以上分析具体到剧情中的案件来看就一目了然了。本案人物有:赵晓静丈夫(被继承人)、赵晓静(被继承人妻子)、被继承人的弟弟,也就是赵晓静的“小叔子”、赵晓静的公公、婆婆(被继承人的父母)、遗腹子(赵晓静肚中胎儿)。看过我前两篇文章的读者就很明白,按照法定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下:赵晓静、被继承人的公公、婆婆,还有就是按照规定应保留继承份额的“遗腹子”。被继承人的弟弟,即赵晓静的“小叔子”不在这范畴内。
按照前述分析意见,第一,赵晓静的丈夫去世后,其遗产应该由赵晓静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赵晓静、被继承人的公公、婆婆继承,另外,其遗产还有一份是属于“遗腹子”的。第二,如果“遗腹子”出生是活体的,那么被继承人遗产中属于“遗腹子”的部分,应该由“遗腹子”继承。第三、“遗腹子”出生是活体,但出生后死亡,赵晓静丈夫遗产中属于“遗腹子”部分的遗产份额先由“遗腹子”继承后,再由“遗腹子”的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本案中,“遗腹子”在继承了赵晓静丈夫的遗产后,这部分遗产应由赵晓静继承(本案中“遗腹子”的继承人只有其母亲赵晓静)。第四、“遗腹子”如果出生是死体,那么这部分遗产就应该由赵晓静丈夫的其他继承人进行分割,也就是本属于“遗腹子”的遗产份额由赵晓静、赵晓静的公公、婆婆再来分配。
看到这,明白了吧,为什么赵晓静的“小叔子”要千方百计“谋害”赵晓静肚中的孩子,目的就是为了阻止“遗腹子”存活,从而导致属于“遗腹子”的财产份额可以由赵晓静和其公公、婆婆再行分配,赵晓静的公婆能多分点遗产,由于赵晓静的“小叔子”是赵晓静公婆的亲生儿子,所以公婆的遗产最终很大可能会由赵晓静“小叔子”收入囊中!
三、胎儿的民事行为能力
“胎儿”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身由于其尚未出生,对于胎儿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予承认的。但根据最新制定的《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上述规定,《民法总则》已经赋予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作者简介:李正春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业务范围:企业并购、投融资、新三板、私募基金、ABS、房地产开发、房产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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