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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专业化的格局与模式
格局

  从方向上看,以往的专业化布局主要是集中在高端行业和城市区域,比如金融、知产,这些郊区也不太有。这些可以有,但并不是全部。专业化的布局是一个战略问题,是检察工作的方向性的调整,应该从民众的需求端予以考虑。

  现在中央在搞经济领域的供给侧改革。什么意思?就是要从需求的角度考虑供给的结构是否合理。专业化就是检察职能输出的结构,当然要从老百姓的角度考虑,到底需要检察机关干点啥?应该重点关注哪些领域?

  显然民生问题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比如雾霾问题、食品药品安全的问题,都是大家切实关心的问题,关注度一点都不低于反腐大业。目前北京市公安局都形成了环境警察部门。

  事实上,环境污染等问题主要集中在郊区,在下一轮检察专业化的布局上,就可以走一条“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比如设立一些环境资源保护检察部等等,综合发挥刑事、行政、民事三种检察职能,将刑事指控和公益诉讼相结合,形成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合力。目前,美国司法部下属的环境资源保护局就是综合使用民事和刑事手段维护美国的环境资源利益。

  从职能整合的深度上看,以往主要注重刑事检察职能的整合,属于局部整合,没有过多考虑全流程的整合,目前未成年检察工作就实现了捕诉监防民行的全方位整合,凡是未成年案件的事情一个部门就全管了,目前看效果良好,可以成为下一步以专业化为维度的检察职能整合模式。

  专业化机构现在还只是检察机关的一小部分机构,从未来发展上看,专业化应该成为检察职能切分的维度,所有的部门都是按照专业化分工标准设立的,所有的内设机构都是专业化的机构,因此也就是没有了所谓专业化机构一说,专业化就是检察内在的分工模式。

  但在机构的设置上也不宜过多,应该考虑重心、主业,围绕核心的标志性的职能进行重点布局,非核心职能有必要考虑进一步整合,不应当平均发力、平均分配,从而实现检察资源的优化配置。

  检察专业化也不是闭门造车,不是自己几个机构的专业化问题,它应该根植于整合社会的专业化的分工,要注意社会资源的整合。除了购买服务、专家辅助等等,还应该顺应社会发展趋势,打造亲民、便捷、灵活、有效的专业化社会资源整合平台。比如,公益诉讼问题,就可以建立移动网络平台,方面热心市民、公益组织,随手拍摄公益诉讼违法线索,并参与发现、分拣、整合线索信息,共同有效参与公益诉讼工作,以检察机关为纽带整合社会治理资源。

  模式

  司法办案责任制之后应该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司法管理模式。专业化是很好的司法模式调整进路,但如果仍然强调部门的行政化管理,还是会回到科层制的老路上去。专业化的机构虽然是实现了,但是专业化的水平和专业化的检察官群体无法实现。

  好的检察官不是管出来的,要靠引导和激发。应该更多的是体现制度管人,而不是主任和处长管人。但事实上,很多地方这种管理模式仍然没有改变。

  部门负责任是不再管理案件了,但是行政管理的职权一点没变,有些地方还在讲加强管理,有些基层院的部门还在设副职。与法院相比,检察机关中层干部的重心还是在搞行政管理,而不是带头办案子。

  从行政化的角度来说,管理是如何强调都不过分的。但我们反对不就是这种泛行政化么?案子是不再管了,但把人管住,同样可以间接影响案件。重要的是司法责任制无法从根本上落实。

  管理主要的问题是会强化人身依附关系。一个例子,最近在研发出庭系统,有人就担心,以后能观摩的庭多了当然是好事,但是如果处长不让他去呢?一是旁听法庭是公事,不是私事;二是这是市院作出的制度性安排的;三是观摩庭审对公诉人成长很有好处;四是他自己没有出庭、没有提讯任务,自己想去,你处长为什么不让他去呢,有什么理由要管他,把他管住干什么?从而引申到更多的请假等管理制度,是不是事无巨细都由处长批准,而且是到底是批准还是备案,是不是可以进行调整。因为这种旁听庭审是有正式系统记录的,也属于工作量的一部分。

  如果是这种管理,到底对专业化建设、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什么好处?

  所以去行政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去部门化,有些行政管理权力应该从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有些应该从部门管理应该向单位统一管理转变。

  总体来说司法机关的行政权应该更加谦抑。

  我们现在建设的集出庭信息采集发布、出庭观摩预约、出庭情况网上点评、出庭问题和经验汇总、出庭经验值排名、优公评选分值参考等功能于一体的出庭管理系统,就是要建立一种检察官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迭代的自组织模式。即通过自主发布庭审信息、自我预约观摩、相互评价庭审效果、分享庭审心得、汇集出庭经验成为出庭百科,实现自我组织;通过设立点评专家、百科编辑等角色并自动淘汰更新,打造荣誉体系激发公诉人的内在自豪感,设计信用算法确保经验值累计的真实性,实现自我管理;通过经验值的动态排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设置二次评价、丰富评价维度保证评价客观公正,多维度反映个人出庭经验成长情况使对出庭能力发展进程的有效管理,通过线上和线下的交流实现出庭经验的深度分享,最终实现自我迭代。总之,就是通过信息化的方式打造一种自我激励机制,增强公诉人的竞争意识,促进公诉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并创造一种更加公平广泛的人才发现机制。

  有时候部门在检察机关组织体系中能够发挥稳定器的作用,保持检察组织架构的清晰稳定,但是部门又有部门相对独立的利益,有时候部门过多、过细,反而成为检察资源整合、检察一体化发挥的障碍。在对部门进一步整合、实现简单化架构的同时,还可以考虑在部门之外设置直属于检察长的专业化办案组,作为“机动部队”,成为稳定组织架构的一种灵活性补充。

  在淡化部门主任行政化职权的同时,还可以考虑参考首席工程师、首席经济学家,在一些单位设置一些首席公诉人等高等级业务性职位,配置更高的检察官等级,只有办案权没有行政权,提高资深办案人员的专业地位,发挥示范引领和传帮带作用,也就是一种强专业化、弱行政化的职位设置思路。

  对于那些资深检察官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可以考虑在一定范围内,在双向选择的前提下,探索建立检察官的返聘制度,只保留办案职权不保留行政职权,从而使多年积累的专业司法经验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

  有时候别人说我们不够专业,不够严谨,能力还有待提高,也不要不服气。从机制建设的角度看,我们有没有把专业化提高到检察战略的层面上去考虑,这是需要认真回答的问题。

  人不知可以不愠,但不能不反躬自省。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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