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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出游受到损害怎么办?律师:谨记3招!

端午假期将至,许多朋友都会选择以外出旅游游的方式度假,在观光游览、住店、就餐等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与旅游景点、酒店对簿公堂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法院审理中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下面笔者就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做一个简要分析。

相关案例

原告赵某到被告旅游公司开发经营的景区参观游览。因景区所在地区近日连降特大暴雨,洞内路面潮湿,原告步行进入洞内约30米处不慎滑倒在水泥路外的地上,造成左小腿受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及门票费合计2109.40元;赔偿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用6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赵某等到被告经营的景区游览,购买了门票支付了费用,双方形成旅游合同关系,被告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步行进入洞内游览不慎滑倒在水泥路外的地上,致左小脚受伤造成经济损失,被告旅游公司应负一定赔偿责任。对被告表示“同意承担原告治伤医疗、交通及门票费用”的意见,应予准许。另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营养费的诉请应予支持。

1、何为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法条可以看到,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而是一个“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院审查中一般体现在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应出现危险隐患、设计缺陷和人为的管理混乱,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一般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具体而言酒店等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义务主要有这两点,一是要尽到安全的提示义务;二是有合理的防范措施。

2、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如何才算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各位看官家里有开商场、宾馆、饭店的快快过来围观啦!

所谓的安全提示义务其实也就是在明显的位置张贴“小心防滑”、“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等提示。这个一般是不难做到的。

合理的防范措施则是指有安全防范的装具设备。比如说在易滑的地面铺设防滑垫,在易坠落处安有防护栏等。一些有条件的经营者还安排人员巡逻、检查。比如说,其公用厕所内有人员定期打扫清理并签名。这些都能证明自己有合理的防范措施。

3、在公共场所受到损害了怎么办?这3招你应该知道!

那么作为被侵权人,对于自己的人身、财产因对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受到损害的应该怎么办呢?

(1)取证。首先应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留下对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以防事后对方采取补救。其次是,留下自己的人身、财产遭受到损失的证据,包括就医、交通等各项合理支出的发票、收据凭证。

(2)协商赔偿。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赔偿,就赔偿的数额、支付方式、期限等达成一致意见。为了防止身体伤害后有后遗症,建议不要与对方签订类似于“此协议签订其本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

(3)起诉。不能与对方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所以说还是要积极的主张赔偿,同时也要留下向对方主张过赔偿的证据,以防对方以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为由进行抗辩。

看完此文,相信大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有了一定的了解,遇到此类法律纠纷时最好还是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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