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第28期-【前沿·经典】1996年全国首例涉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案——“武松打虎图”引侵权

编者按:本案为全国首例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案件,通过本案审理,明确了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够作为侵犯著作权的合法抗辩理由。在知识产权领域,这类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正确认定、处理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对于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平衡权利人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裴某、刘某诉山东景阳岗酒厂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




案情简介


1
案号

(1996)海知初字第29号

2
案由

著作权纠纷。

3
合议庭

审判长:杨伯勇,代理审判员:李东涛、周德胜

4
案情

1954年,著名画家、连环画大师刘继卣创作了《武松打虎》组画,1980年起,山东景阳冈酒厂将组图中第11幅作品进行修改后,在其生产的白酒酒瓶瓶贴和外包装装璜上使用,后申请商标注册并被核准。1996年,原告裴某(刘继卣之妻)、刘某(刘继卣之女)向海淀法院起诉,主张被告景阳冈酒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绘画作品《武松打虎》并进行了修改,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著作权人署名权、著作权人及其继承人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抗辩称1980年起该厂开始使用《武松打虎》,其时已获刘继卣许可。并且景阳岗陈酿系列白酒已取得商标注册并广泛宣传。海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刘继卣许可擅自修改、使用《武松打虎》绘画作品,破坏了作品完整性,因未给刘继卣署名,侵害了刘继卣的著作权,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20万元等。


重要意义

本案系注册商标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引发的纠纷,也是我国首例就商标权与在先合法权利冲突问题作出司法裁判的案例。本案的审理,是1995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提出对在先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以来的第一次司法实践,在司法界和法学界均引起强烈反响,既对此后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也为1999年商标法实施细则明确对在先合法权利进行保护、2001年商标法修订进一步细化该规则提供了实务支撑。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武松打虎 (刘继卣 绘)
刘继卣《武松打虎》组图
刘继卣《武松打虎》组图(05)
刘继卣工笔画《武松打虎》欣赏
武松打虎——刘继卣绘
国知局:商标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冲突如何处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十三)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