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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检察创新?


如果时光回流到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刚刚公布,党为我们描绘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全体检察人倍感振奋,欢欣鼓舞,生逢盛世,身处变革,一片前景光明,一色晴空万里,似乎连呼吸的空气都不再有,


那时还没有监察委员会试点,还没有检察机关自侦转隶,还没有批捕权移交法院的“谣言”,也没有公安机关发文对派驻派出所检察室说“不”。



嗯,今天就说说这件事吧。


微信公众号“陈述经典”是江苏的一位检察同仁创办的,其在推送的《公安机关发文对派驻派出所检察室说“不”,检察机关该反思什么?》一文写道,“作为决定在全国推开的一项改革,并且还在中央媒体广而告之,高检院应该是事先与公安部作了沟通,也应该在一定层面达成了共识,但最终还是走到了这步田地,这充分说明——协调不靠谱,法律才可靠”,并指出“检察监督,不能靠协调,还要靠立法。检察机关应当将精力,放在推动法律监督的立法完善上。对于实践中切实可行、确需全面推广的做法,应推动其写入法律,哪怕日拱一卒,亦是真实进步。”


金勇深以为然。


尽管检察机关是宪法钦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什么叫法律监督,又怎么施行法律监督,恐怕还真的没有多少人能彻底说明白。恢复重建的检察机关,数十载似乎并未能形成成熟自洽的理论体系和职权配置,支撑检察机关有关监督职能稳步运行的四梁八柱也没有获得牢固搭建。


一个突出的例证是:每年的全国两会上,总有检察系统或者法律系统的代表提出制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法的议案,但多年过去了,所谓的法律监督法依然只是个传说而已。


现实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零零碎碎地散落在各大诉讼法的个别法条之中,以粗线条的简陋规定为主。至于具体的实施细则,包括监督权怎么行使,如何运行,有啥监督方式和监督后果等事宜,对不起,自己想办法协调去吧。


堂堂一介法律监督机关,要靠协调去开展监督工作,你可以想象那是什么画风。


上至最高检,下到基层院,大家都在搞协调,这可能是在很大程度上催生检察机关热衷于工作“创新”的重要因素之一。协调得好,就容易出“创新”成果。于是你会发现,在检察系统,“协调”、“创新”等词汇,属于经常可见的高频词。


很多协调工作无异于与虎谋皮,压根无法实现,或者即便勉强实现了也就是个面子工程。


大家回想一下,《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过了多久才有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司法解释文件的出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过了多久才有了《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这还不算,两个规则仅由最高检一家制定出台,没有最高法的站台背书,执行效果会如何可以想见,更遑论人家最高法自出自的司法解释,不惧规定的冲突,不怕条文的打架,内中协调之艰辛由此可见一斑吧。


就各地来说,缺乏统一协调各行其是五花八门的“创新”也带来不少问题。


问题之一就是,由各地自己开展的“创新”成果往往是该地检察机关与当地有关部门一时协调的结果,很多时候仅具有宣示成绩表彰政绩之表面功能,在“一朝天子一朝臣”的权力更迭中,人一走茶就凉,风一吹灯就灭,缺乏长期性稳定性,甚至出台个把会签文件便不了了之,难以推广,也欠缺硬性的法律依据和手段的支撑,启动不了法律追究程序的所谓“监督”遭人冷落实属正常现象。


自侦转隶,打乱了检察院传统意义上的权力运行格局,检察机关被认为失去了最重要的两把剑。有人甚至说,检察院可能不再是法律监督机关,将来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监察委。更多的人在担忧,两把剑尚在时,监督效果尚且如此,当彻底失去后,监督工作恐怕更是没法干了。


由此可见,我们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多年以来,长期以来,甚至在检察院整个发展历程中,似乎就是靠怀里揣着两把剑去“吓唬”别人来开展监督工作的。在全面推行监察委制度必然来临的时代大背景下,如果我们的监督思维依然如此僵化固化,检察院的明天堪忧。


试问,除了自侦的权力,检察院其他监督权力,我们是否足够重视、足够珍惜,是否有充分的清晰的准确的认知与果敢的坚毅的毫无畏惧的践行能力?


前者,要求我们具有格外的时代紧迫性,对监察委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定位作出合理而又大胆的规划,该顶层设计的顶层设计,该须由全国人大授权试点的授权试点,该统筹检察监督整体性立法的进行整体性立法。


后者,要求我们有了手段后,要“敢于亮剑”,监督不能怕“见血”,如用一回见一回血,谁会不怕?


总之,别再搞什么表层“协调”了,别再搞什么面子“创新”了,花架子搞的再多也是形式主义,支撑不了长远发展。遥望星空,脚踩实地的干点实事正事,多在检察监督的本质上、实质上、实效上下功夫,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创新”之举。


最后一句:如果非得在人家派出所驻守个检察室,才能监督人家,那说明了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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