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找了蔡雅奇老师的7条刑法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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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币罪名的四个总结
1、行为人趁人不注意秘密使用假币“换取”他人真币的,对真币成立盗窃罪。
2、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窃取,事后又持有该假币的,仅成立盗窃罪,事后的持有假币行为被吸收。
3、行为人在盗窃其他财物的同时窃取了假币(事前并无窃取假币的故意),事后又持有该假币的,成立盗窃罪与持有假币罪的数罪并罚。
4、行为人盗窃假币后又使用该假币的,应以盗窃罪和使用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信用卡犯罪的四个总结
1、伪造空白的信用卡后又持有、运输、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非法购买他人真实的信用卡后又持有该信用卡的,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3、非法购买他人盗窃所得信用卡后又持有该信用卡的,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4、伪造信用卡后又持有、运输、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成立伪造金融票证罪。
对窃回欠条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归纳总结如下:
1、入户盗窃、扒窃或者携带凶器盗窃以及多次盗窃欠条,但被害人的财产没有遭受损失的,应认定为盗窃罪,适用最低档法定刑。
2、以普通方法窃回欠条,被害人的财产没有遭受损失的,不以财产犯罪论处。
3、以任何方式窃回欠条,并且导致被害人没有实现债权因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认定为对欠条本身的盗窃罪,并且按欠条本身的经济价值(即欠条记载的欠款数额)计算盗窃数额。
关于走私的三个总结
1、走私假币罪的对象只能是伪造的货币,走私变造的货币,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走私文物罪和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文物”,都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3、走私文物罪和走私贵重金属罪都是单向走私犯罪,即禁止出口,反之则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参见2015/2/61之A项。
关于伪造货币的三个总结
(1)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了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成立伪造货币罪。
(2)变造伪造的货币的,或者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的货币的,属于伪造货币。
(3)使用伪造的货币的,系诈骗罪与使用假币罪的想象竞合。但使用变造的货币的,则只触犯诈骗罪。
关于毁坏他人财物的三个总结
(1)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意图取出财物,随后毁坏该财物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2)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没有毁坏财物而是单纯予以放置的,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该行为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财物的效用。
(3)以毁坏的意思取得他人财物后,又使用该财物的,成立侵占罪。
关于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按阶段总结三句话:
(1)如果行为人先故意杀害被害妇女,然后另起犯意再实施奸尸或者其他侮辱行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与侮辱尸体罪,且应实行数罪并罚。
(2)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而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死亡后实施奸尸或者对尸体实施其他侮辱行为,那么,前行为是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后行为成立侮辱尸体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如果行为人为了强奸而以杀人的故意对妇女实施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在妇女昏迷期间奸淫该妇女,无论妇女事后是否死亡,都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强奸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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