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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中内设机构完善当以检察内设机构改革中各类奇葩现象为戒
编者按:对于一个机构而言,内设机构是否科学合理决定了该机构未来的发展作为和地位,特别是对于新成立的机构,只有从自身的目标、需要、职能、人员等出发对内设机构作出最合理的安排,才能让机构权能得到最大发挥、目标得到最大实现、人员自我价值最大实现等。

  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之中,虽然目前是纪委和监察委合署办公,但是内设机构调整完善也将是一个重点,定位专职反腐败机构、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如何实现专业专职专责反腐,如何通过反腐实现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都需要通过合理的内设机构设置来实现。统一高效反腐就需要简明、专业、科学的内设机构,且机构设置应当相对固定统一,权责明确,而不是各搞一套,搞成有花样没内容、有创新没作用、有设置没效果、有规定没结果。

  苏言平《检察内设机构改革切不可画地为牢》这篇文章中反映的检察内设机构改革中的各种乱象,让我们看到了没有统一规划,没有考虑基层实际,没有考虑实践需要,没有考虑国情现实,内设机构改革必然走入“春秋战国”那样,各玩各的,各种宣传,各种成绩,各种内耗,各种矛盾等等。改革不是简单的照搬国外,可能水土不服,就如搞理论的指挥搞实践,很多时候不在一条路上;或者不做任何借鉴,闭门造车,出门发现车跟轮子不配,白白走了弯路。

  监察体制改革中,内设机构设置和完善可以当前各机构改革中,特别是司法执法机关改革中的不足、缺陷、问题为镜鉴,方能实现取长补短、少走弯路。也才能避免杜牧《阿房宫赋》中所言:“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的问题重演。

  其实内设机构就应如人体的内脏一样各有作用定位,才能发挥最大作用,也才成就了人这一种万物之灵。如果你硬要学韩国明星仅仅为了好看搞大整容,后期就会有吃不尽的苦头。当然,编者今后也会跟大家一起探讨监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内设机构的科学完善是反腐战斗力的保障。

  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苏言平《检察内设机构改革切不可画地为牢》这篇文章,或许能发人深思。

  司法改革,犹如一部连续剧,精彩接续上演。它撩动着每位司法人的心弦。你爱,或是不爱,它都在那里,深刻改变着司法生态。这不,下一集要开演了,主题是“检察内设机构改革”。

  这集的剧情更曲折。

  一段时间以来,各界对检察机构改革模式争议不断。有的地方拿出敢叫日月换新天的架势,风风火火推行,大拆大合;有的则小心翼翼,亦步亦趋,悄悄施行“微手术”。孰优孰劣,言平君不敢妄言。让我为大家梳理一番改革试点中的奇葩事:

  奇葩一:全国一盘棋,N种下法。小伙伴们会发现,全国各地标准不统一,各种模式并存,好不热闹。有“五部制”、“七部制”、“三局两部一办”,还有“九部”共治。合并标准也千差万别,有批捕、公诉“联姻”的,有侦监、执检、民行合署的,还有刑检、民行两分天下的,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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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葩二:大部制成了去行政化的万灵丹。有的地方陷入了“概念化”误区,把内设机构改革等同于大部制,作为去行政化的“杀器”,不假思索地精简机构。君不见,原来是机构林立,现在却成了“几枝独秀”,与隔壁公司多元化的审批庭相比,多少有点寒碜。


  奇葩三:集体脱帽,又集体戴帽。有的地方副检察长成了部长,科长们的帽子自然保不住了,于是换成了副部长、办案组组长。但仍然各管一块,分而治之,个别地方还有三个院领导共掌一部的奇事。这“脱”与“戴”之间,到底有多大差别,可想而知。

  奇葩四:“属灵”的在一起,不同属的走开。大部制背景下,编制稀缺,由此引发了各部门“配对”难题。有的地方活学活用,使用理论化概念作为合并标准,比如以诉讼监督之名,网罗了执检、民行甚至侦监、控申等部门。言平君有疑问,这些部门真的都“属灵”,过得到一起,是不是有乱点鸳鸯谱之嫌?

  奇葩五:机构少了,行政事务多了。大家发现,改革后业务机构内部仍然摆脱不了不必要的行政事务,说好的去行政化为何未达到应有效果?原因倒简单,因为原来的“婆婆”一个都没少,能干的又集中到了一线,行政事务的包袱自然难以减轻。

  检察机构改革中的奇葩事,各地都有,不该一直有。内设机构改革事关重大。回顾检察发展史,作为权力运行的载体,机构存废是业务发展的风向标。检察工作的一轮轮发展,源于主责业务不断细分、扩展,同时伴随着职能机构的分拆设立。

  站在机构改革的档口,我们没有徘徊犹豫的时间,但不能不顾检察权运行和检察职能实现的规律。归结下来,言平君认为,至少应解答好几个问题:

  1.内设机构改革目标到底是什么?改革的目标应是更好地落实司法责任制,建起检察院的“四梁八柱”。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与原来的内设机构是否水火难容?在破除掉“三级审批制”顽疾后,司法办案的去行政化已然解决大半。改革重点是不是该放在减少业务部门行政事务、整合综合行政部门上?再大幅精减业务机构,恐不利于检察事业可持续科学发展和专业化发展。

  2.职能融合到底能多大程度实现?以言平君拙见,检察机关承担的侦监、公诉、自侦、执检、民行、控申等业务,在职能属性、工作内容等方面有明显区分,试图通过大部制减少业务职能间交叉、增加融合度的想法,有点一厢情愿。改革的重心应是增强横向的协作配合。强行嫁接,是否会陷入南橘北枳的宿命?

  3.诉讼职能间的制约监督如何坚守?权力制约理论要求各诉讼阶段职能应相互制约监督。上世纪90年代,检察人高举“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旗帜,通过不懈呐喊、呼吁,换来了批捕、起诉职能的分立。现在却要自废武功,岂不是自己打脸?内设机构改革应回答好这一必答题,简单合并刑检部门,甚至采用“一竿子到底”的办案模式似乎不应旧事重演。

  4.内设机构与办案组织关系如何调处?不少地方为了妥善安置原部门负责人,设置若干办案组分理各项职权,实质上仍按原部门职能设置,沿袭原条块体制,成为新的内设机构替代形式,玩了一把“新瓶装旧酒”。办案组是基本办案单元,承担司法办案主体任务,不能成为内设机构的衍生品。不然,改革走的还是老路?

  5.专业化办案机构设置标准是什么?不少地区改革方案中,有设立专业化机构的要求。有的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金融检察、环保检察等部门。听着响亮,可细究起来,不难发现,这些部门实际承担的办案任务往往有限,压根担不起那块“牌子”。专业化办案有必要,但设置专门机构是否也应该遵守资源优化配置的“市场”规律,兼顾案件量、人员配比等实际问题,避免浪费司法资源?这应该是机构改革的价值取向之一。

  6.原有机构编制、人员职级如何解决?这是试点中最让人挠头的问题。一些同仁说,不管改革后挂什么牌,叫什么名,只要人员职数、职级对应好、解决好,一切都好办。如果帽子、相应待遇没了,“一夜回到解决前”,这落差形成的酸楚恐化成对机构改革的阻力。改革除妥帖的方案外,配备的解决机构、人员编制、职数问题的措施是否也应周全?

  内设机构改革,像画圈。有圆心,有半径,还有周长。画好了,圆圈会闪闪发光,检察未来发展的支柱稳了;画不好,或会从圆周回到圆点,亦或会变为“牢”,成为发展的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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