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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与逮捕如何衔接?

留置与逮捕如何衔接?

 

    来看个文章信息:

6月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的文章《以首善标准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任务——北京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 》?“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执行逮捕。?

 


    信息表明:

监察委调查的案件采取留置措施后由检察院审查是否对被留置对象予以逮捕 文章表述为检察机关执行逮捕否笔误?

审查逮捕权归于检察机关!

 

那么,

问题来了:

1.检察院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乃或“执行逮捕”?

《刑事诉讼法》中,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公安机关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原)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进行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也就是说,“别人”侦查的叫“批准”,“自己”侦查的叫“决定”。监察委无疑是“别人”,检察院审查逮捕显然不宜使用“决定”。那么,被留置对象需要逮捕的,监察委是否应该“提请批准逮捕”?或者是由监察委作出决定后再由检察机关履行相关手续?如果是后者,前述文章表述检察机关执行逮捕似乎就不简单的笔误了。

2.有关“逮捕”的期限问题如何要求或规范?

①应当逮捕的如何设定提请期限?《刑事诉讼法》中,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无论是提请批准逮捕还是审查决定逮捕,都有一个期限的规范要求。那么,对被留置对象认为需要逮捕的,是否也需要有相应的时限规范?

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而言,留置似乎已经取代但又不等同于拘留。留置的期限可能等同于监察调查期限,简单地套用捕前期限规定并不可取。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留置期间已经符合逮捕条件的留置对象,比如“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当予以逮捕的,从规范的角度,应有一个提请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期限要求,以防止留置措施的滥用或者案件的久拖不决。

②审查逮捕的期限如何确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原)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进行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如前所述,鉴于留置并不等同于拘留,审查逮捕的期限可按照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确定

③逮捕后监察委的调查期限是否受限?虽然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说法,但鉴于逮捕是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而,逮捕后监察委调查的期限应与《刑事诉讼法》有关逮捕后侦查期间的规定相协调。

    3.(假如,重复一次,是“假如”)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后怎么办?或者,逮捕后不能在期间时效内调查终结的,如何变更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检察机关直接受理进行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或决定不予逮捕,即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被留置的对象,当检察机关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不需要逮捕的,监察委是否还可以继续采取留置措施?或者变更留置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目前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决定中所赋予的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权限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如此,变更留置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无法律依据,对不需要逮捕的留置对象继续留置可能更为适宜。对逮捕后不能在期间时效内调查终结的,应参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或予以释放,或可能变更为留置(其实,重复留置有违法治要求)。

    4.逮捕后律师是否可以介入?

刑事诉讼中,逮捕后的侦查往往还有一个较长的期限。参照类推,留置后逮捕,再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通常也会有一个较长的时间段。这期间,律师是否有权介入监察委的调查,为被调查对象提供法律服务,是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因为逮捕后到移送审查起诉前,仍然属于监察委的调查阶段。相应地,有关规定、各方研讨也无明确定论,开头提到的文章也未透露出相关信息。不过,基于《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被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的调查对象,自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恭喜你,律师可以介入。

 

    PS:因为《以首善标准完成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任务——北京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 》中透露的细节不明、语焉不详,加之很多法律知识的错误,文章所提案件的真实情况可能并非那样。例如,文章提到这是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很难说该案可能是留置后调查终结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亦即所谓的“逮捕”可能是审查起诉环节的措施。如果如此,上面的全部,就当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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