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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很大的漏洞,您发现了吗? | 487

原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之探讨交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被判处拘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不开除,也就是说醉驾被判处拘役可以不开除,不论是实刑还是缓刑。但是只要被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了,即使是缓刑也必须开除;现实情况中很多交通事故如果致人死亡了,只要被认定主要及以上责任,都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现在量刑规范化,都有模板参照,只要没有逃逸,没有酒驾,积极赔偿,大多地方都是会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而不是拘役。拘役六个月的实际效果要比有期缓刑要严重的多。但是在处分结果上却是天壤之别。

举个实际的例子,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醉驾被判拘役三个月,被给予降级处分,当然也是给这位同志改过自新的机会,相信他绝对不敢再犯第二次。

再举个交通肇事罪的实例,某农村老师,上班路上因为避让横在路上的天燃气管道,撞到了前面的拖拉机导致拖拉机驾驶员抢救无效死亡。没有酒驾,没有逃逸,第一时间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积极配合调查,后被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责任认定后,此老师并没有拿钱去要挟换对方谅解书,而是举债主动赔偿了对方三十余万元,后来被法院判处有期十个月,缓刑一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此老师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据说是因为没钱?再没钱保险也得买啊!再就是处理的方式也不对,应该让对方一边出谅解书,一边给对方赔钱。因为有谅解书,检察院就可以不起诉,这样也就不用被开除)

两个例子对比一下,很明显第二十二条有很大的漏洞,不知道为何这么久了没人提出来?

我认为第二十二条应该改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失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样是不是更合理一点?

实际执行中,还有更大的弊病,现在公车改革,好多公职人员都开自己的车办公事,并且现在新时期的情况是,中国已经成为一个汽车大国,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会越来越大。

即使法律规定撞死人要被判死刑,还是会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醉驾如果被判死刑,看谁还敢醉驾?现在的法律规定:致一人死亡被认定主要及以上责任,就涉嫌交通肇事罪!哪怕是保险齐全,合法驾驶,没有逃逸,没有酒驾。所以公职人员发生此类事故,必须要取得对方谅解书。因为拿不到谅解书,就会被判处刑罚,就会被开除!因此天价谅解书,屡见不鲜!就相当于花钱买工作,试问这份工作值多少钱?

所以,对于最轻微的交通肇事罪这类过失犯罪,只要没有酒驾,没有逃逸,积极赔偿对方的损失,纪检部门在平时的执法中,是否应该网开一面?

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希望大家多多转载,多多交流。最后祝我们国家越来越好,政策越来越完善,社会越来越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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