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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一段树根中发现渎职线索 这是什么情况?


文 | 吴作明


吉林省通化县光华镇是抗日民族英雄杨靖宇将军曾经生活、战斗过的地方,这里森林、水资源丰富,是下游通化市几十万人民唯一的饮用水源地。


吉林省通化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现更名职务犯罪检察部)把侦查触角伸向这里,查办多起破坏、损坏森林、矿产、土地资源犯罪,为了保护这片热土和人民付出了心血和汗水。2016年的夏天,该院又成功查获了一起林业执法犯罪人员包庇滥伐林木犯罪人员的案件,使涉案的6名犯罪人员分别受到法律惩罚。


2016年4月12日,细心的侦查人员在闲聊中得知超期采伐的案件线索,如果侦查属实,那么木材经营者就构成滥伐林木罪。经初查后侦查人员发现,经营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为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8月26日,而实际采伐期限为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而林木采伐许可证明确规定 “超过规定采伐期限,此证无效。”经营者属滥伐林木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确定无疑。


那么,林业主管部门执法工作人员有没有罪、如果有罪应担何罪呢?


带着这个疑问,侦查人员查阅了相关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综合分析认定三名木材经营者超采伐证规定期限采伐,构成滥伐林木罪;而林业工作站对小班伐区具有监管职责的相关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就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在案件查办期间,迫于压力,林业工作站站长鞠某某、林政管理员尹某某、质检员柴某某、育林费征收员孙某某、伐区管理员朱某某主动到通化县检察院投案自首。按理说,此案有证人证言、书证为证,还有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供述,应该告破结案。



但侦查人员没有轻易定案,发现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4)6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第四点改进采伐作业监管方式中又有了新规定,既林业采伐作业要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这一规定将《吉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中林业工作人员采伐作业要实行现场跟踪监督检查职责予以免除,使得林业工作人员在林木采伐作业过程中不再具有监督检查的监管职责。


根据国家林业局这一新规定,即使木材经营者违规滥伐构成滥伐林木罪也与林业执法工作人员无关。而且,此案发生在2014年国家林业局“采伐管理的意见”施行之后,因此,林业执法工作人员就构不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此案陷入僵局、搁浅。


案件搁浅后,侦查人员经过深入分析研究认为,既然国家林业局新规定使得林业工作人员在林木采伐过程中不再具有伐前、伐中、伐后现场监管职责,那超伐104立方米木材是如何通过林业站执法人员的验收呢?验收中有无违法犯罪行为?办案人把办案重点从以前的监管转移到木材验收的环节。


4月末至5月初,侦查人员多次到采伐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经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发现木材经营者采伐的主要树种为柞树,现场遗留的柞树树头没有叶子,所伐树根呈现黄白色新鲜的木茬,且伐根密实。办案人凭借以往多年办理林业案件的经验,经过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夏天采伐的木材,因为树叶没有落,采伐后丢弃在现场的树头如果有叶子,就说明是夏天采伐的,伐根呈现黑色,出现明显的炸纹,如果没有叶子,伐根新鲜密实,没有炸纹,应是秋末冬初采伐的。而本案采伐证规定的采伐期限属于夏季,木材经营者采伐时显然已超过夏季规定的采伐期限,构成滥伐林木罪。



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三名负责验收的质检员柴某某、育林费征收员孙某某、伐区管理员朱某某无法抵赖,只好供述了案件经过。原来,三人本应向有关部门移交这起超采伐期限滥伐林木犯罪案件,但验收人员与三名林木经营者相处多年,不是朋友,就是拜了“把兄弟”。碍于情面关系,验收人员明知超采伐规定期限,还是故意包庇了林木经营者的所作所为。验收后,三位滥伐林木经营者还专门宴请了为其验收的三位林业执法工作人员,作为答谢。


此案,一波三折,迷雾重重,最终还是没能逃过检察官的慧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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