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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案情

20168月,滴滴兼职司机张某,通过滴滴平台接到乘客,途中不慎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并致其受伤。王某因此次事故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的商业三者险。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张某承担。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私家车用作网约车接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网约车运客行为的性质认定。按照我国现行车辆管理法规,机动车辆按其使用用途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别,非营运车辆一般指家庭自用车辆。营运与家庭自用的区别在于:(1)营运以收取费用为目的,家庭自用一般不收取费用。(2)营运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与车主没有特定的关系;家庭自用的服务对象一般为家人、朋友等与车主具有特定关系的人。

本案中,张某以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通过打车软件平台接下网约车订单,运送不特定乘客, 其有收取费用的意图,因此,张某以自用名义的车辆实施网约有偿载客是营运性质的行为,改变了车辆原有登记的性质。

网约车运客行为是否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险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更大,明显增加投保车辆危险程度。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而言则显失公平。

《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性质已变成了营运车辆,属于保险法中“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张某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其网约车营运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因为网约车的特殊性,对于个体投保保险公司一般不予受理,只能通过网约车企业集体投保,网约车司机一定要投保相应符合要求的保险再上路,

本案中张某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性质已变成了营运车辆,属于保险法中“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张某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其网约车营运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因为网约车的特殊性,对于个体投保保险公司一般不予受理,只能通过网约车企业集体投保,网约车司机一定要投保相应符合要求的保险再上路,来源: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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