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自动投案后仅在庭审阶段如实供述能否构成自首?

【案情简介】20063月被告人尹某、刘某伙同黄某等五人在S县工业品市场冒充警察抢劫被害人王某一台CECT牌手机。后同案的五名被告人均被S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但被告人尹某、刘某一直刑拘在逃,直到20175月,被告人尹某、刘某才在亲属的陪同下到S县公安局投案。但其在侦查阶段,未向公安机关供述其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亦未交代其犯罪事实,直到审理过程中,其才最终完整的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尹某、刘某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尹某、刘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理由是: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应当保证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连续性,即应在接受第一次讯问起至一审判决前都要如实供述,只要其中没有如实供述罪行,就不应当认定自首。被告人尹某、刘某犯罪后潜逃十年之久,后虽在亲友陪同下投案,但自侦查至审查起诉阶段均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直至开庭审理中方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显然不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尹某、刘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被告人尹某、刘某抢劫后,虽然潜逃,但又在亲友陪同下主动投案,虽然在投案中自侦查至审查起诉阶段,没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一审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只要犯罪人在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没有逃避侦查,并且第二次到案没有翻供直至一审宣判前,就应当认定为自首。

 

  【评析】笔者认为,被告人尹某、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现行刑法及相关规定,被告人尹某、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被告人尹某、刘某的行为认定为自动投案,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但被告人尹某、刘某投案后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均未如实供述其抢劫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在开庭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符合自动投案后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自首。认为被告人尹某、刘某构成自首的观点,忽略了司法解释中要求其自动投案后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前提。虽然在诉讼过程中,允许其有思想波动,甚至允许其口供不一,但必须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才能构成自首,如果自动投案后从未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在判决前的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则不符合上述规定,不构成自首。

 

  第二,从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来讲,被告人尹某、刘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自首。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具体化、法律化,是我们党和国家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成功经验的总结。自首的本质,是行为人犯罪后自动将其犯罪行为交付国家审查和裁判。由于国家审查和裁判必须以行为人到案和查明事实为基础,因而必须要求行为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而本案的被告人尹某、刘某投案后并未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被告人尹某、刘某投案后在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均未如实供述其抢劫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在开庭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符合自动投案后并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可以对其自动投案的行为予以酌情的从轻处罚。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检举他人犯罪事实时如实陈述自己参与的事实,是否应认定自首?
怎样才算是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
包庇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不属于立功
关于自首的认定,干货都在这里了
案例研讨| 余金平交通肇事案01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