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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了,法治夜空中的孤星,你的陨落至今令人痛心

: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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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0日是邹碧华法官去世三周年的日子。法律人不会忘记他。


  ……那天,邹碧华跟随一位地区法院法官去开庭。开庭前,法官询问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我有一位中国的法官朋友来美国观察我们的庭审,我邀请他坐在我边上,你们有没有意见?


  两位律师毕恭毕敬地站起来回答:“没有意见,法官大人。”


  庭审进行到一半,律师之间的火药味儿开始变浓。法官用手一招,将律师叫到审判台前,小声提醒律师:“你们注意点形象好不好?”


  庭审结束后,那位法官告诉邹碧华:“法官不能在当事人的面前指责律师,律师在法庭上是法官的助手,依靠他们的努力,法官能够更快地弄清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是法官延伸的眼睛和手足。


  邹碧华被震撼了,回想在国内看见个别法官随意打断律师发言、某些法官对律师提出的要求或请求不置可否的情形(他在国内一次演讲中曾说过,“我们有一些年纪很轻的法官,气比较盛的时候,指着律师席上六七十岁白发苍苍的老律师说‘你这么多年怎么混的?’我听到这样的事,心里特别难受”),他第一次感受到了“法官与律师之间互相不尊重,会破坏法治的根基——信任”这句话的意义。


  2010年,邹碧华所在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推出了一个令很多法律人刮目相看的“动作”——推行《长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一个基层法院,能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为保障律师权利出台正式文件,在律师界乃至法律界都引起了震动。


  邹碧华生前说过:“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尊重是良性互动关系的一个起点,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代表着法治的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代表着社会的公正程度。”我想,法官与律师互敬互重,才是理想的、和谐的关系。这种“和谐”不是彼此间的“妥协”,而是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为的是彼此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进一步提高中国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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