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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首次讯问的《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样式(注释版)

监察委首次讯问的《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样式



文章来源:刑事实务公众号


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


被调查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在宪法及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如果是聋、哑人可以请求聋哑手势翻译。


2.申请回避的权利。对调查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调查案件的,被调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注:办案人员讯问应当有针对性,不宜将问话范围扩大,甚至侵犯被讯问人的隐私。这也是讯问方案应经办案小组讨论,甚至报领导审批的缘由。


4.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被调查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有核对笔录的权利。讯问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调查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注:按照规定,讯问需要同步录音录像,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应当以录音录像的内容为准,不能因被调查人提出遗漏或差错而不经核实地修改调查笔录,特别是影响案件认定的关键性供述。


6.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调查人员有侵犯被调查人权利和侮辱人身行为的,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控告。


7.获得赔偿的权利。被调查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调查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


(二)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被调查人对调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并对自己核对无误的笔录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注:如实回答是被调查人的义务,未如实回答不是加重处罚的理由。换句话说,如实回答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奖励”,被调查人如未做到就不予以奖励,但不能因此而“处罚”。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调查人员的讯问、留置、搜查、扣押等调查行为的义务。


注:讯问、留置、搜查等措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监察人员的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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