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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观点来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报、两高指导案例


审判程序裁判要旨权威观点


1.对侦查、起诉阶段程序瑕疵的处理(人民司法2017.05.033)


【裁判要旨】侦查、起诉阶段未依法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但不存在非法取证等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权利行为的,一审法院审查后应依法对案件实体作出判决,二审法院对审判前的该程序问题不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号】一审:(2013)株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 二审(2014)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9号 复核:最高人民法院(2015)刑一复96316912号


2.集资诈骗案的程序规范(人民司法2016.02.039)


【裁判要旨】涉众型集资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未出庭不构成程序违法,且被害人提交的经审查与原始证据核对无异后的传来证据可作为定案证据;审计报告并不是集资诈骗类案件的必要证据,一审法官依据卷内证据依法计算出犯罪数额正确的,二审法院应予认定;对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结合其主客观行为做出最终评价,并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其在犯罪中的地位。


【案号】一审:(2014)碑刑初字第27号 二审:(2015)西中刑二终字第100号


3.无法证明取证合法的被告人口供应当依法排除(人民司法2016.05.010)


【裁判要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原则上应当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但辩方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或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一审中提出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予审查。检察机关承担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检察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被告人庭前供述应当依法排除,检察机关不能提供证据排除被告人庭前受胁迫的可能,从而证明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庭审供述,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号】一审:(2013)云法刑初字第00437号 二审:(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12号


4.对一审认罪二审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人民司法2016.05.016)


【裁判要旨】被告人庭前供述被一审判决采信的,二审即可以成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对象。被告人一审认罪,二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虽不属于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的情形,也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告人在不违背自己意愿情况下作出的有罪供述,不属于刑讯逼供收集的证据,没有必要进行合法性调查。


【案号】一审:(2012)阜刑初字第00224号二审:(2013)皖刑终字第00167号复核:(2013)刑一复47100422号


5.二审中公诉罪名改为自诉罪名的程序(人民司法2016.08.030)


【裁判要旨】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判决认定诈骗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变定性为侵占罪的,在被害人参与诉讼明确要求对被告人以侵占罪进行指控并充分保障各方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变定性为侵占罪。


【案号】一审:(2014)泰刑初字第0238号 二审:(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046号


6.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人民司法2016.11.026)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前,应当先行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指控的罪名。人民法院直接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应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明确告知拟变更的具体罪名,并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和充分准备辩护的时间。一审法院变更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未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的,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案号】一审:(2015)一中刑初字第0022号 二审:(2016)津刑终13号


7.抗诉理由成立,为何维持原判——兼谈纠正原审裁判瑕疵后二审裁判文书主文的制作(人民司法2016.35.033)


【裁判要旨】在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瑕疵但量刑适当的情况下,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应予支持,同时纠正一审判决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阐明其不影响判决结果的理由,最后以裁定的形式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因此,这类案件仍应适用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而不是予以改判的刑事判决书。


【案号】一审:(2015)江油刑初字第373号 二审:(2015)绵刑终字第409号


8.上诉加刑当具法定情形人民司法2015.14.025)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在被告人提出上诉而非检察院提起抗诉时,应当考虑上诉不加刑,慎重处理;重审法院在无法定情形下,不能加重判处刑罚及罚金。


【案号】原一审:(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92号 原二审:(2014)深中法知刑终字第38号 重审一审:(2014)深宝法知刑重字第1号 重审二审:(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21号


9.复核期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的程序适用人民司法2013.04.024)


【裁判要旨】复核减轻处罚期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以致无需减轻处罚的,负责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发回中级人民法院后,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原来适用的二审抗诉程序或上诉程序进行审理,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新的出庭意见。


【案号】一审:(2009)顺刑初字第280号(2010)顺刑初字第244号 二审:(2010)二中刑终字第111号(2010)二中刑终字第2408号(2011)二中刑终字第1235号复核:(2011)高刑核字第149号


10.二审新证据的审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认定人民司法2011.12.069)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如何审查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二是如何确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本案的裁判显示出以下法律适用规则:一是对于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供的新证据,应当在真实性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审查新证据与其他在案证据的关联性。如果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之一。二是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有关销售金额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查证有无实际销售价格。在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销售价格的情况下,应当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而不能径行按估价计算。


【案号】一审:(2010)浦刑初字第1651号 二审:(2010)沪一中刑终字第750号


11. 一审辩护人在二审中妨害作证之定性人民司法2009.20.025)


【裁判要旨】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的辩护人应指刑事案件各诉讼阶段的辩护人,而不限于某一阶段的辩护人。同一案件的一审辩护人虽未担任本案二审辩护人,但只要该辩护人利用其曾为一审辩护人的特殊身份,在二审中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也应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论处。 


【案号】一审:(2008)五刑初字第5号   二审:(2008)海南刑终字第77号


12.前罪再审后执行期间又新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司法2016.08.035)


【裁判要旨】前罪原审判决虽已执行完毕,但因被告人原因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加重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应认定为前罪所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在此期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后罪,不构成累犯,应当遵照“先减后并”的原则予以数罪并罚。


【案号】前罪一审:(2007)澄刑初字第0849号前罪再审:(2014)澄刑再初字第0005号本罪一审:(2014)澄刑初字第1259号


13.原审中被告人未主张证据非法则不能启动审监程序人民司法2014.10.045)


【裁判要旨】被告人一方以非法证据为由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虽不负担举证责任,但仍然须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在实质审查之前,审查法官应当审查该事由被发现的时间以及该申请最初提出的时间。如在原审程序中已发现线索和材料而被告人怠于申请或者虽已申请但原审法院已经审查,则不属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事由范围。


【案号】一审:(2011)歙刑初字第00122号申诉:(2012)歙刑监字第00002号申诉:(2013)黄中法刑监字第00001号 


14.前判决遗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罚,后判决能否直接并罚人民司法201218.067)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第一次判决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内又犯罪,法院第二次判决遗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罚时,第一次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不因第二次判决而中断,应当视为继续执行。法院遗漏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罚,不宜提起再审。


【案号】一审:(2011)宜刑初字第932号 二审:(2012)锡刑终字第27号


15.发回重审不加刑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4.02.072)


【裁判要旨】在发回重审案件中,原审法院发现原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错误,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不当时,由于自首、立功情节不属于新的犯罪事实,虽然重审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没有刑法依据,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直接引用该条款作出判决。 


【案号】一审:(2012)茂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 二审:(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74号 重审:(2013)茂中法刑一重字第3号


16.对同一被告人审判监督程序与新罪一审程序交叉问题的处理人民司法201414.026)


【裁判要旨】犯罪人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供出原审案件审理遗漏累犯情节引起审判监督程序,而新案也已诉至法院,应先审理审判监督案件,以之结果作为新案的重要裁判依据。两案的刑期应先确定、执行审判监督案件确定加长的刑期,新罪的刑期随后执行。


【案号】原审:(2008)甬镇刑初字第150号 再审:(2013)甬镇刑抗再字第1号一审:(2013)甬镇刑初字第613号 


17. 前判决遗漏附加刑并罚后判决能否直接并罚人民司法2009.24.033)


【裁判要旨】对前判决遗漏的附加刑并罚,在行为人又犯罪时,法院可以直接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而无需经前判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判决遗漏附加刑并罚问题后再进行并罚。

 

【案号】一审:(2009)房刑初字第108号 二审:(2009)一中刑终字第1091号


18. 合法有效的起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人民司法2009.2.066)


【要点提示】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构成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就不应继续进行审理,更不能直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或者宣告无罪,而应终止审理或者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提起自诉。 


【案号】一审:(2007)广刑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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