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日雄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案 号 : (2017)粤0607刑初643号
裁判日期 : 2017-09-29
文书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类型 : 判决
文书性质 : 刑事
审理程序 : 一审
法 官 : 乔颖
原告信息
原告: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信息
被告:倪日雄
被告代理律师:刘平 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
引用法规: *摘自法院观点检索相关案例
一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2021)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日雄,男,1987年9月4日出生于广西苍梧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平,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日雄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日雄及其辩护人刘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倪日雄在自己驾驶的车内拾得被害人江某遗留的手机一台。2017年6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倪日雄使用被害人江某的手机微信扫描其自己手机生成的收款二维码,在获取被害人江某手机验证码后,转走被害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倪日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江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倪日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被告人倪日雄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资料及银行流水记录,现金收款收据、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违法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查询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被告人倪日雄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得人民币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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