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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放掉的“凶手”

编者按:人们朴素的道德观认为,凡事都要分出个善恶,恶人必须得到严惩,哪怕证据或者程序上有些瑕疵也是可以接受的。却不知,这恰恰是对法治的破坏。


正文:

 

2012年,某世界城市主城区


在夜总会上班的小丽(花名),被发现死在出租屋里。

 

属地公安机关勘查了现场,提取了必要的物证,调取了小区出入口的监控录像。经过分析和走访,将具备最大嫌疑的刘某抓获。


经过一段之间的侦查,多个线索逐渐聚焦到刘某身上。


1.经法医鉴定,确认小丽系窒息死亡,颈部有挫伤,属扼压颈部而引起的窒息死亡,俗称掐死。死亡时间在三天左右。

2.鉴定意见表明,小丽阴道内提取的体液,系刘某所有。

3.监控录像显示,近三天内,仅刘某有进出小丽出租屋的记录。

4.在小丽手机中,有与刘某通话的记录(无短信)。

 

从现场勘查来看,这像极了一起强奸杀人案。从初步的证据链条看,把刘某列为犯罪嫌疑人并无不妥。但让办案民警感到不安的是,刘某自始至终不承认自己杀害了小丽。随着审讯力度的加大,刘某供述,小丽是小姐,他经常去小丽的出租屋里跟小丽发生性关系,每次100元嫖资,有时候忘了带钱就下次给。民警问为什么不戴安全套,刘某交代,他经常与小丽发生性关系,不太在乎了。



侦查阶段的夹生案件,还是移送到检察院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死刑案件,应当适用最严格的证据规定。小编查了一下,具体如下:


(一)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虽然与小丽发生了性关系,并将精液射入小丽体内。但考虑到小丽所从事职业的特点,并不能排除刘某与小丽嫖娼的可能性。监控录像显示,近三天内仅刘某进入小丽的出租屋,但该出租屋后面有窗户,且未在监控录像范围内,因此也不能认定刘某是唯一进出小丽出租屋的人。


于是,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刘某被释放。

 



酒吧


某天,在一个喧闹的酒吧,刘某与几个朋友一起喝酒。

“哥们儿,你到底干没干?”

“干了。”

“人怎么死了?”

……

刘某在任何场合,都对这个问题保持沉默。

 



远方


远方,小丽的家人选择了遗忘,因为他们的女儿在夜总会上班。

 

人们朴素的道德观认为,凡事都要分出个善恶,恶人必须得到严惩,哪怕证据或者程序上有些瑕疵也是可以接受的。可小编却要为检察院的决定点个赞。在法治中国的道路上,我们还会遇到更多的“冲突”,然而,这是正能量的冲突,也是法治征程上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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