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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何时不再仅仅是物证?

显然,“两高一部”关于高法发[2016]22号文件是针对部分区域适用的,因为在笔者近期调研的几个地方,基本上还不知道电子数据所谓何物?


于是,笔者选几个案例让大家评评理,真的不是要调侃什么。


案例一:两广地区。某县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扣押犯罪嫌疑人iphone6S手机一部。移送审查起诉后,在技术部门的配合下,检察官查看了扣押手机的情况。疑点重重,手机似乎一直处在使用状态。后因种种原因,没有追究涉事民警。但在此还是要提醒有关办案人员,案件中扣押的各类电子产品,那不是物证!你的一个不小心,就会让它收到内伤,搞不好,你也会受到内伤的。



案例二:中部某大城市。基层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渎职案件中,因所涉罪名查处难度较大,于是逐渐往受贿的路子上靠。从其家中搜查、扣押了笔记本电脑、高档手机等多部。上述物品在完成作价评估后,构成了事主受贿金额的一部分。




案例三:西部边陲。在打击暴恐的前沿阵地,常常在一个案件中就会扣押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机、电脑一大堆。这里用词确实有考究,因为确实是“一大堆”,堆在那里,甚至无人问津。办案压力大、人手严重不足固然是因素,物品低端、难以取证也是客观情况。把这堆东西放在这里,仅当作“物证”对待,让人唏嘘。




案例四:北方某城市。检察机关扣押某涉案人员手机。案件办结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徒刑。按照法律规定发还手机时却犯了难。因为调取证据清单上只写了“三星手机一部,黑色”。于是,随便找了一部黑色的三星手机凑合了事。


高档奢侈的电子产品确实做得精致,但毕竟都是消费品。笔者更关注的是里面保存的电子数据。就像雷某嫖娼案件引发的渎职案件一样,如果能找到事发的录像,真相也许早就大白于天下了。论价值,孰轻孰重,显而易见。几部手机电脑值那点钱,又算得了什么呢?


当然,笔者更愿意相信,上面的这几个案例只是当前执法司法环境中,极其个别的现象。但其产生的后果,却足以推翻你前面做的很多努力。既然规范性文件出来了,理所应当按照要求去做。这些规范看似复杂,却在保护涉案证据的同时,保护我们自身。切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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