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佣金能否计入完税价格以及如何合理认定佣金数额


问:佣金能否计入完税价格以及如何合理认定佣金数额

基本案情:A公司经营奢侈品销售业务,按照国外行规不能直接从产地意大利进口,货品在意大利的陈列室B,先通过意大利本地的代理商C在B处联络购买,再通过香港代理商D在C处联络购买,D再卖给A。其中C和D收取一定佣金。A与D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价款包括单独的D的佣金和货品价格,但是该货品价格实际包含了C的佣金,却在合同中未能体现,现可寻找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货品价款实际包含了C的佣金。

 

答:根据WTO《海关估价协议》(1979年4月12日于日内瓦签订)第八条的规定,在根据该文件第二条确定海关价值时,就在进口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中加上由买方发生但未包括在实付或应付货物价格中的除购买佣金之外的佣金和经纪费。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九条,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将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计入完税价格。2013年12月25日公布,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购货佣金,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因此,C的佣金是否为购货佣金,是否计入完税价格一般不应成为争议。

    实践中,鉴于行为人为了抵扣更多税款,实际没有支付佣金的,可能虚构佣金,或者实际支付低价佣金的,可能夸大佣金数额。因此,争议焦点应当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佣金的存在以及如何合理认定佣金数额。前一个问题主要是证据问题,具体案件中按照证据裁判规则认定。第二个问题实际是个老问题,就如败诉方是否应当承担原告与律师约定的律师费一样,是承担必要合理的律师费,还是不管律师费高低,只要原告实际承担了律师费就都由被告承担?笔者认为,无论是律师费还是佣金,都不可能完全按照实际支付数额认定。以本案为例,在认定购货佣金时,采购代理人当地有相关规定标准的,依照相关规定标准;没有相关规定标准的,依照相关行业标准;没有相关行业标准的,参照实践惯例做法。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关税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重要)
税法学原理解读(11.02日更新)
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的区别及核算
为什么预付账款属于资产类 预收账款属于负债类
货物损失但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应如何处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