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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分违纪党员基本程序的学习与思考

一、关于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一般程序特殊程序

1.一般程序即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程序下,临时党支部没有处分决定权。临时党支部由执行某项临时任务的党员组成,党员临时在这个支部过组织生活。他们的组织关系仍在原来的党组织。由于临时党支部在组织上的临时性,它所担负的任务与正式党支部的任务也就有很大的不同。临时党支部没有对违纪党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权,因此不能对违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确需给违纪党员处分,可以临时党支部名义将该违纪党员的违纪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上级党组织或转交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由他们决定是否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及何种处分。

2.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含)以上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党员的纪律处分。

这里的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显然指违纪党员所在支部的上级党委、纪委。这就是党纪上的隶属管辖原则。例如,A省某市某县某乡某村支部党员违纪,可以走支部大会处分的一般程序,也可以走特殊程序由A省某市某县纪委直接处分,必要时还可以由A省某市纪委、甚至A省纪委直接处分。但是,却不能由B省某市某县纪委处分。这是因为,该违纪党员与B省某市某县没有党组织关系上的隶属。

按照党章规定,特殊情况下走特殊程序。关于特殊情况是指哪些情况,1996年中央纪委《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明确规定,“特殊情况”包括:(1)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2)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3)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4)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撤销或合并,无法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案件需由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作出处理的;(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2001年,中央纪委对《关于农村基层党支部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进一步补充规定,个别村党支部由于农民党员外出务工等原因,致使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不能按规定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无法讨论决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应如何处理?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对违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应当由县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二、关于党组处分权的变化

(一)原有规定和程序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三个流程图(试行)》、《中央纪委对<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等规定,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司局级以下干部违纪问题调查结束后,由于党组、纪检组均无党纪处分决定权,纪检组需向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纪委)提出党纪处理建议,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此后再将案件交由支部大会决定,并报机关党委,由机关党委征求党组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处级以下干部的党纪处分,由机关党委批准,报中直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备案;

2.对司局级干部拟给予党纪重处分的,经中直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报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3.对司局级干部拟给予党纪轻处分的,报中直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批准,并报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二)新的规定和对程序修订的初步思考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根据上述规定,党组由“指导”改为“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并且有权讨论和决定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党组具有处分权后,过去履行的程序也需要作相应修改,这里初步作粗浅思考如下。

1.党组具有处分权后,纪工委如何发挥作用

过去,纪检组审查结束后,交机关纪委处理,机关纪委报送纪工委审批、备案,顺理成章。党组具有处分权后,纪检组审查结束,直接通报党组作出处分。因此,新的程序中可能就没有了纪工委的环节。纪检组、各单位党组(有的是党委)均非纪工委的下属单位,在没有隶属关系甚至级别高于纪工委的情况下,这些单位恐难以像机关纪委那样向纪工委报批、报备。为捋顺程序,在新的条件下发挥纪工委的作用,似可作如下考虑:

(1)纪检组的监督对象为驻在部门非中管司局级干部,纪检组审查结束后,通报党组作出处分决定,并由纪检组报中央纪委备案。

这里,对非中管司局级干部处分,履行的是特殊程序。纪检组审查的案件报中央纪委备案,符合现有制度规定和程序规范。例如,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非中管司局级干部党纪重处分,应当报中央纪委备案,实践中也一直是这样执行的。新的程序设计中,仅增加了非中管司局级干部党纪轻处分报中央纪委备案。

(2)对驻在部门处级以下干部,纪检组审查结束后,仍由机关纪委履行处分程序,报纪工委备案。

这里,对处级以下干部处分,履行的是一般程序。与现行规定、程序未发生变化,并保留了纪工委的工作职能。

2.党组具有处分权后,党组对党的关系不在本驻在部门的党员,能否给予处分。

根据党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党纪处分依照隶属管辖的原则确定,即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应由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作出,或者由该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作出。

虽然党纪处分的审查权可以协商确定,但处分权是严格按照党的隶属关系确定的。对党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即使由主管部门纪检组审查的,审查结束后,也应交地方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对此,有关党内法规曾多次作出规定。例如,《关于双重领导单位的领导干部党纪处分审批问题给石油部的答复》、《关于<关于如何对青海省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侯××同志实施党纪处分批准权限的请示>的答复》等。

党组有处分权后,也应遵循隶属管辖的原则。特别是,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党员干部,情况比较复杂。比如,某国有企业某省分公司经理,党组织关系在该省,且当选为该省省委候补委员,则对其作出党纪重处分,必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省委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并进行报批。再如,党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退休后留在了地方,但其违纪问题发生在主管部门工作期间,则主管部门审查后,其党组能否给已退休的地方党员纪律处分,也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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