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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岁少年因接种疫苗致瘫获偿 70 万,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转自中国青年网,原标题:12 岁少年因接种疫苗致瘫获偿 70 万


        本报讯(中国青年报 · 中青在线记者 卢义杰)在法院判决撤销 136 万元补偿补助之后,因接种疫苗致瘫的新疆霍城县 12 岁少年小喆(化名)12 月 1 日获偿 70 万元。该补偿由疫苗生产商浙江卫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支付。根据协议,霍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还将于 2017 年 2 月 9 日之前再支付小喆 50 万元补偿。

今年 2 月 16 日,本报刊发报道《恶魔选中的家庭》,披露 2012 年刚 8 岁的小喆接种腮腺炎疫苗后患上急性脊髓炎,导致高位截瘫,新疆医学会鉴定称 ' 不能排除异常反应 '。由于生活困难,补偿补助成为小喆一家唯一的希望。

2014 年 3 月,霍城县卫生局对疫苗生产商作出处理决定,小喆可获偿残疾生活补助费 25 万元,医疗费用凭据支付、伤残用具凭医疗机构的证明计算。小喆家不服,向法院起诉,2015 年 7 月,霍城县法院一审判决小喆获补偿补助 136 万元。

但是,该判决 2016 年 1 月被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撤销,理由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并且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而小喆发生疫苗异常反应的事实已由霍城县卫生局确认,补偿应由该局处理,故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受访法学学者对此认为,霍城县卫生局针对补偿作出的处理决定,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只不过,判决要考虑已经支付过的那部分补偿。

补偿补助撤销后,中国青年报 · 中青在线记者今年 1 月曾随小喆的父亲王红军前往霍城县卫生局。该局代理人及医政科负责人当时建议,该局愿意提供王红军向法院申诉的经费,而如果想在卫生局解决,补偿补助依旧是 25 万元残疾生活补助费及医疗费用等的那份处理决定,若不同意,可进行行政复议。王红军并未同意这些方案。

王红军告诉记者,经过反复沟通,今年 11 月 9 日,霍城县卫计委、浙江卫信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其达成协议,小喆共获偿 120 万元,其中疫苗生产商在 2016 年 11 月 30 日前付清 70 万元,霍城县卫计委在 2017 年 2 月 9 日前付清 50 万元。

' 小孩还和以前一样,现在常年卧床不起,病情没有好转,要继续治病、护理。但不管怎样我都会努力照顾好他,尽我最大努力去给他治疗。' 王红军说,第一笔补偿收到得稍晚了些,12 月 1 日中午,他的银行账号收到了类别为 ' 人道 ' 的 70 万元补偿,' 此外,我还要先把欠别人的大约 50 万元还了。政府的补偿要到明年 2 月给,如果一拖再拖,受害的家庭无疑相当于再次受伤害。'

法萌君语:司法不是各类纠纷处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吗?怎么法院把纠纷往行政机关推?说好的立案登记制那?即使《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处理,难道一个行政规章就可以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法院就这么将自己的司法管辖权让给了行政机关?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可是《宪法》规定的呀。

法萌君不禁担忧,那些磨拳霍霍因本次不合格疫苗事件准备起诉的家长们,会不会遭到各地人民法院如此的待遇?“人民法院”,不讲法,何以来司法权威,民众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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