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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讲堂15:贪污的基本手段不断翻新?蒙谁呢!

可看看我们的刑法及法理,在基本贪污手段的表述方面好像没有什么变化。从最初的贪污概念,到后来97年修改刑法所展现的罪状,对贪污基本手段的描述一直就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他手段”。如果贪污的基本手段在不断翻新的话,法律怎么不与时俱进呢?

一、刑法及法理关于贪污手段的说法

这要追溯到79刑法。79刑法将贪污列为侵犯财产罪。后来97刑法将贪污罪从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拎出,放到了贪污贿赂罪一章里。司会认为这种变化只是为了适应刑诉法的表述(96刑诉法把贪污贿赂案件规定为检察机关的侦查案件)。其实,从贪污的刑法条本身看,并没有什么新意。也就是说,贪污与贿赂虽然都是职务犯罪,但其在刑法种类客体方面仍然不是一回事儿:贪污属于带有渎职特征的侵犯财产犯罪,而贿赂则属于纯粹的渎职犯罪。

79刑法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分为两类:一类是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的犯罪,按照犯罪手段不同分为抢劫、抢夺、诈骗、盗窃、贪污等犯罪,另一类是毁坏财产的犯罪。

贵客们注意:作为非法占有财产的犯罪,除了贪污外,主要有三种:即抢(抢劫、抢夺)、骗(诈骗)、盗(盗窃),这三种犯罪的手段不同,被分为四种犯罪。

那么贪污呢?贪污属于利用职务侵犯财产的犯罪,凡是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抢、骗、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就是贪污。不是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抢、骗、窃手段作案的,分别构成抢劫、抢夺、诈骗、盗窃犯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则构成贪污犯罪。为何要单独规定贪污罪呢?刑法的原意是要“官吏从严”。您看:抢夺、诈骗、盗窃都规定了“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较大”。仅从条文看,只要贪污,无论数额大小,就都可能构成贪污罪。这是79刑法的规定。

贵客们这回儿知道贪污的基本手段为什么总是“老三样”(侵吞、骗取和窃取)了吧,就是因为它是侵犯财产犯罪。那位贵客问了:这“老三样”里面怎么只有骗、盗,没有抢(夺)啊!别着急,侵吞有两个意思,一是指截留收入,二是指公然索取,你看,公然索取是什么?不就是抢(夺)吗?

但是,即使老练的老干探,也会感觉到“贪污手段”在日益复杂化,这是怎么回事?其实,这种感觉主要源于两点:一是,贪污所借助的作案工具和环境在不断变化,比如新型金融工具、新型经济活动、电子化的经济管理等等,这使得“老三样”贪污基本手段的具体表现会不断变化;二是,贪污可利用的掩盖犯罪的方法多了起来,比如:80年代几乎还无法洗钱,90年代以来洗钱已成为常态之一。这种掩盖犯罪的方法有时会被办案部门误认为贪污的基本手段——这其实两回事儿。

二、贪污的基本手段与表现(一)——侵吞

贪污的侵吞手段,是指作案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公然攫取或者秘密截留收入的公共财物归个人占有。这里有两个基本表现:一是,公然索取公共财物;二是,秘密截留单位收入的公共财物

公然攫取公共财物,就是利用职务之便“抢夺”公共财产,也就是公开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最常见财务行为:一是,私账公报,就是将个人的开支强行作为单位支出予以报销;二是,公物归己,就将公共财物强行转为个人财产;三是,公开私吞单位的收入。

秘密截留单位收入则不同了,它是指作案人从相关单位或个人那里获取本单位收入的公共财物后,不向单位报账或错报账,隐匿归己。秘密截留收入的财务行为多数表现为不作为,即收入不报账(书中暗表司会这里讲的是收入不报账,而不是收入不记账,因为收入不记账不属于贪污方法,而可能属于掩盖贪污的方法);少数则表现为作为,如收入少报账、收入错报账等。

作案人隐匿收入的前提:需要以本单位的名义取得收入。作案人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哪里获取本单位收入,多数情形中都需要以本单位的名义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发票或收据(本文并称收款票据)。这样一来,如果收入不报账、少报账,要以本单位的名义出具收款票据,又不便从本单位开出这些发票或收据——这很容易被发现(当然也有胆大不怕发现的),作案人就需要采用一些方法来制作收款票据,否则就无法从相关单位或个人那里拿到公款。

一是,采用非法票据结算收取款项。这包括白条收款,个人购买的收款票据、借用或盗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收款票据、使用本单位已停止使用的收款票据、盗用的本单位收款票据等等。

二是,利用自己管理的本单位收款票据做手脚。例如:

1)一票多用,即指利用票据分割的机会,使用本单位出具的一张收款票据,收取若干笔收入款项,只按开出的收款票据所列金额向本单位报账,将其余收入款项侵吞;

2)涂改收款票据,即使用本单位票据收款后,将票面金额改小,侵吞收入的部分款项;

3)隐匿、销毁收款票据,即使用本单位的票据收款后,将票据的记账联隐匿或销毁,进而贪污全部收入款项;

4)分填收款票据,即出具收款票据时,分别填制收款和记账联,发票联(或收据联)填写真实收款金额并据以收款,记账联则填写金额低于结算联的金额用于报账,贪污差额;

5)大头小尾,即利用汇总收入款项进行报账之机,按小于实际汇总金额的数字填列收入合计金额,以合计额报账,贪污差额。

错报账是除了前述不报账或少报账外一种常见的侵吞收入的方法。比如:故意制作错误票据,把收入业务制作成待结算账项收款票据,侵吞收入的现金或者事后在通过所谓“还款”来侵吞收入款项。

三、贪污的基本手段与表现(二)——骗取

贪污的骗取手段,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编造虚假的财务支出用途报账,将公共财物骗归己有的贪污手段。这种手段通常表现为虚报冒领。

所谓虚报:是指报销虚假的支出账项;

所谓冒领:是指假冒某收款单位或某个人的名义获取公共财产。

认识骗取手段,包括制作或利用虚假报销凭证和骗取方式两个角度来理解。

先说一下制作虚假报销凭证的方法:

1.利用私下购买、盗取或借用来的空白收款收据或发票(或者直接使用白条),报销来骗取款物;

2.制作虚假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等职工薪酬报销表,虚报冒领;

3.采用小头大尾方法制作各类汇总报销凭证,按大于实际合计额的数额填制合计额,以便骗取差额;

4.在采购、支付费用中,指使、示意或勾结开票人开据虚发票,骗取公款;

5.作涂改付款票据,加大报销的金额或将原来填列的内容涂改、重填,贪污差额;

6.换单,即将内容真实的报销凭证隐匿或销毁,另使用伪造的金额更大的票据报销,骗取差额款项。

再来说说虚报冒领的作案方式。

虚报冒领的作案方式可以归纳为直接报销、重复报销、先支后报、先报后支、以拨代报这五种情形。这些作案方式其实都已经都是很古老了,作案人还会继续沿用。

直接报销,即使用虚假支出凭证直接报销并获取款物,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重复报销,即将以前已报销的同一支出账项,再次进行报销并获取赃款赃物;

先支后报,即先办理借款等手续支取公共款物,后使用虚假凭证报销;

先报后支,即先使用虚假凭证报销,后支取款物;

以拨代报,即利用以拨代报的成本费用报销形式,直接使用拨款凭证将款项支出款项占为己有。

三、贪污的基本手段与表现(三)——窃取

贪污的窃取手段,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的贪污手段。主要是指监守自盗,即利用保管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秘密占有所保管的公共财物。

能够采用这一手段贪污的作案人,必须是直接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如:出纳、保管等人员;

采用这一手段贪污的特点:往往不需要办理虚假财务手续即可完成作案,但通常会通过制造虚假账项来掩盖由于窃取而导致的账实不符的犯罪后果。

能够采用这一手段的作案对象,主要有库存现金、库存物资等。

贵客们:贪污手段不同,证明贪污所需的证据规格不同,因此,请注意在认定贪污手段时先从基本手段角度去分析,千万不要拘于具体的作案方法。用时髦的话说,这叫扩大自己的格局。为什么看似非常复杂的贪污案件,有的办案人能快速清晰地归纳,有的办案人较劲脑筋就是搞不清楚,原因就是格局的大小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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