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微信里流传某中院的一个案例,法院认为,某房产的原房主因为拖欠银行的欠款,涉案的房屋被法院执行并拍卖。因拍卖公告中载明:按现状拍卖,房屋的腾退、迁出、接受或后续产权登记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解决。因此新房主以竞拍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产权之后,应受拍卖公告记载的拍卖条件约束,并自行承担拍卖后对自己带来的风险和后果。鉴于涉案房屋在拍卖前由原房主作为产权人居住使用,在目前原产权人没有其他搬迁去向的情况下,新房主要求原房主搬出涉案房屋,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看官是不是觉得特刺激:我真金白银的买了个房子,我还不能把原房主赶走。而理由竟然是因为他没有去处,我就不能赶他走!
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房子被拍卖了,新房主取得标的房产的所有权,原房主失去了标的房产的所有权。经过司法程序之后,原房主已经丧失了在标的房屋继续居住的合法权利。原房主应当依法将房屋交还给新房主。
法院是化解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按照法院的逻辑,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你既然都知道这间房子住着人,你就不该去买,买了你住不进去,你活该!我只想问一句:我是知道有风险,但是我处置风险的方式,不可以是通过法院诉讼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么?说的直白一点,如果法院判我败诉了,我还能用什么样的方式来化解我的风险,我是不是该天天上门去赶他走,在门上泼红油漆,揪着这个老赖暴揍一顿?
再来说说法院的拍卖公告。公告里确实是告知了买受人买房之后,需要面临的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只是增加了新房主收房的难度,他可能会面临着原房主的抗拒,可能会花费很多的时间精力财力物力,才能把房子收回来。但是如果法院的判决成立,那么法院的执行公告,岂不是在为老赖创设了可以永远赖着不走的权利?
物权法的最核心的权能就是处置权。买受人通过司法竞拍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在行使房产所有权的时候,享有完全排他的权利,这是物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果原房主赖着不走,难道通过拍卖取得的房产,买受人只能享受部分物权?
这个判决在客观上告诉老赖们,只要你赖着不走,房子虽然不在你名下了,但是只要你说你没地方住,房子永远都还是你的,法院都不会判你搬走。
这个判决也客观上告诉了那些盯着司法拍卖的买家,但凡没有腾空的房子,你不要买,买了你住不进去,你活该,法院也不会同情你。
如此一来,老赖们都笑了,看看谁还敢买我的房子!
作者:陈伟奇 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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