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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劳动仲裁委不再受理落实非法用工待遇申诉?你搞不明白的话,也许闹笑话
最近经常有人问有亲属在去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了,但是老板的工厂没营业执照,这种情况老板不赔合理不?
分析角度有二:1雇佣关系,进而要求承担雇主责任,但是雇主责任要件之一是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伤害,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毕竟从事雇佣活动限定为雇主授权或指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2非法用工,非法用工 出自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的情形。就目前司法实践来说,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在非法用工情形下,老板是要赔偿的,比如江苏省就出台规定,对于非法用工,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十四,十五,十六的情形。
主张非法用工赔偿待遇在以前是人们非常亲睐的维权路径,十至七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是一至四倍统筹地区工资,六至一级伤残的赔偿六至十六倍统筹地区工资(每级递进二),以2018的临沂地区标准为例,统筹工资为63440,远高于人身损害赔偿农村标准,直逼城镇标准,如果考虑伤残鉴定标准的严珂程度因素,某些时候,非法用工待遇是高于城镇标准的。
当然,有人会问,非法用工与雇佣关系受伤啥区别?其实很难区别。曾经有个法院论述过二者区别是看是否具有长期稳定经营,是否有组织体系,是否有将员工纳入组织的意思。之前,我们这个地区掌握的是长期稳定用工十人以上。从一些判例来看,并不是证明在某人处工作并受伤就是非法用工,还要看是否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是否有组织体系,比如济宁中院便以仅二人证言证明上班不足以证实是劳动关系把济宁任城区人社局决定给撤销了。
最近,本地的同行会听说劳动仲裁委不受理落实非法用工待遇的申诉了,其实从好久之前就不受理了。
大伙会比较纳闷,为什么不受理了呢?法律依据在哪?我能不能义正辞严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后向法院起诉?
其实不受理的依据还是在《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遇到搞不清的事,先看概念,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这样规定:第七条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第八条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从规定来看,第七条规定了拒不支付赔偿的,由人社行政部门来管,第八条规定了双方就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所以当你的申诉书中显示还未确认非法用工情形的话,劳动仲裁委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合乎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未就属于非法用工情形达成一致的话,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后,你即便到法院诉讼,也难逃因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不予受理的命运。
目前,如果认为属于非法用工情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赔偿。
全国各地在这个问题上产生了很多个流派,也出现了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撤销人社部门行政行为的高潮,以后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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