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己的私家车用于公务活动,简称“私车公用”,一旦出了事故,该谁来“买单”,是个人还是单位?近日,綦江就发生了这么一起事故,对上述问题,法院的判决给出了答案。
“私车公用”出事故
周某某系某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按照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关于2017年元旦春节造访犒劳困难群众的作业组织,周某某担任带队对社区困难群众进行造访。
但是,就在造访的截止日前一天,一场意外发生了。
在造访犒劳途中,周某某在靠边泊车时误刮撞行人徐某某,形成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端。事后查询,事端原因系操作失误。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周某某一方应承当此次道路交通事端悉数职责。
谁来担责存不同意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周某某现已按规定享受了公事用车变革后的公事交通补助,至于其到涉案社区造访犒劳选择何种交通方式由其自行决定,本案是周某某作为租车人和出租人身份的竞合。
第二种定见以为,周某某系公事人员,其驾驭自有车辆搭载犒劳组成员造访犒劳困难群众系实行职务,途中因操作失误形成徐某某危害,依法应由某街道办事处承当侵权职责,周某某不该承当职责。
法官判用人单位担责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作业人员因实行作业任务形成别人危害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侵权职责。”
据悉,该街道办事处在组织此项作业中,提出“能要到公车就用公车,不能要到公车的就自己想办法。”
无疑,周某某带队去造访犒劳困难群众的行为是实行职务的行为。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周某某在造访犒劳过程中驾车、泊车应是犒劳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犒劳活动的正常连续。
在正常情况下,周某某驾驭自有车辆带队犒劳困难群众,受益的是某街道办事处。既然犒劳困难群众是职务行为,那么作为犒劳困难群众的组成部分,驾车搭载犒劳作业组成员明显仍属实行职务的组成部分。
假如在此景象下,因周某某驾车发生了负悉数职责的交通事端,就确定某街道办事处因此而免责,这既与职务行为的内在不符,也不利于对受害人徐某某合法权益的维护。
某街道办事处与周某某之间属行政管理内部联系,若某街道办事处以为周某某在涉案交通事端中有一定职责,可另寻途径解决。
对某街道办事处以为涉案社区不归于公事用车派车规模,周某某当天驾驭自有车辆去涉案社区犒劳困难群众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不归于职务行为的辩称定见,应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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