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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眼中的命案十戒

1、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少于五册,每本卷宗页数少于100页的,公诉人审查时应更慎重。


2、命案由派出所民警主办,尤其是参加工作未满五年的年轻民警作为第一承办人的,公诉人审查时应更慎重。


3、犯罪嫌疑人曾在侦查阶段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过的,公诉人审查时应更慎重。


4、鉴定意见对被害人死因出具非排他性意见或采用非肯定性表述,法医对出庭作证百般推脱的,公诉人审查时应更慎重。


5、死亡类型属于溺水、电击、高坠、中毒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出现反复的,公诉人审查时应更慎重。


6、犯罪嫌疑人家属高价聘请外地大牌律师,尤其是来自京、沪或从公检法辞职出去的律师,公诉人审查时应更慎重。


7、公安机关前脚刚把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律师后脚马上来联系阅卷的,公诉人审查时应更慎重。


8、律师阅卷后两周内,主动联系检察官要求当面交流意见或递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公诉人审查时应更慎重。


9、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历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无法补全的,公诉人审查时应更慎重。


10、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被害人家属对公安机关的事实认定、定性有异议且情绪激动的,公诉人审查时应更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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