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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受贿罪“数额巨大”的情况下,什么情况下可能适用缓刑?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来源:黎智鹏的法律博客  文 | 黎智鹏,转自 |法律博客
法院对受贿“数额巨大”的行为适用缓刑时,首先需要考虑到两个情节:一是自首,二是退赃、认罪态度。这两个条件的认定,使得被告人具有减轻或从轻情节,刑罚得以在三年以下。即使是没有自首情节,退赃、认罪态度好,也可能判罚三年,即三年至十年档次的最低刑。
正文:4986字
预计阅读时间:17分钟
文 | 黎智鹏    来源 | 黎智鹏的法律博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受贿罪的“数额较大”确定为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将“数额巨大”确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元。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之一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巨大,量刑幅度为3年到10年,具备从轻情节,可能会判处3年有期徒刑,具有减轻情节,判处3年有期徒刑。这只是符合缓刑的一部分条件,还需要看另外的条件。
鉴于受贿罪入罪标准较宽,结合现行受贿罪规定,对于受贿数额巨大的情形而言,具备相关情节后,争取缓刑。
本文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若干案例,考察受贿数额巨大的行为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形。
1F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一)受贿数额巨大,因具有自首情节而减轻处罚,因全额退赔而从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
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刑终365号
1999年至2003年,被告人刘某在担任广州某公司路灯管理所生产技术部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广州市相关路灯光亮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了广州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梁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7万元。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明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惟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刘某已全额退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明的犯罪情节、性质,不适宜对其适用缓刑。
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刑终76号
2007年到2011年,被告人严某5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9万元。被告人严某在协助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悔罪态度好,已积极退清全部赃款,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适用缓刑。
严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3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刑终481号
2012年3月起,被告人冼某、冼某某担任珠海市某园林管理所办公室副主任。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冼日高冼某某利用采购苗木及验收绿化工程的职务便利,帮助中山市小榄镇苗木供应商黄某向珠海市某园林所及该所绿化工程中标方供应苗木并从中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黄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57,000元。冼某冼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冼某、冼某某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冼某、冼某某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不予适用缓刑。对其所提其父亲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未成年儿子无人照顾等情形,因不属于法律规定改判缓刑的理由
冼某、冼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受贿数额巨大,因自首而从轻处罚,因全额退赔而从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
1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刑终892号
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9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6.5万元、港币13.5万元,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1771690元。2017年1月11日,李某自动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吕某1退缴了代李某保管的赃款人民币4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311690元。
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李某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2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刑初42号
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翁某某利用担任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供电局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宏某公司接珠海供电局传输B网项目提供帮助。2010年初,被告人翁某某在某宾馆收受宏旭达公司总经理张某(已判刑)贿送的人民币60万元。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翁某某上缴部分赃款人民币38万元至电网公司纪委账户。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翁某某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翁某某退出其余赃款人民币22万元。翁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据理不足。
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F适用缓刑的情形(一)受贿数额巨大,因具有自首情节而减轻处罚,因全额退赔而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1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3刑初126号
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省某局站网技术处处长、站网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27.5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可对其适用缓刑。
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刑终2162号
2002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林某5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1.1万元。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林某到检察机关投案,并退缴赃款人民币20万元。
鉴于上诉人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此外,上诉人林某在案发后已向公诉机关退缴了赃款20万元,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林某又主动向本院退缴了余下的赃款21.1万元,所有赃款已退缴完毕,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缓刑条件。
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3
从化市人民法院(2017)粤0184刑初684号
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戴某在担任某省某卫生院院长和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批、决策单位医疗器械及医疗耗材采购的职务之便,在购买医疗器械及医疗耗材过程中,多次收受医疗耗材、医疗器械供应商李某(已判决)、邓某1亮、雷某1红(均另案处理)等人贿送的回扣款合计42.5万元。
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4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8刑终81号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黄某在担任某市某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在某公司采购公交车的过程中,分别收受青年汽车公司总经理郑某人民币25万元、收受某公司销售经理尹某人民币15万元、收受三方公司业务员廖某人民币3万元、收受金业来公司总经理陈某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购物卡,共计人民币43.6万元。
原判根据黄某具有自首、全部退清赃款等情节,对其进行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没有明显不当,不属于量刑畸轻
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5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51刑初28号
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某市委副秘书长,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10年春节前至2014年春节前,先后多次收受某公司董事长刘某(另案处理)、邱某送给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港币20万元。
被告人陈某在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依法应以自首论,并予以减轻处罚。视其犯罪情节、退缴全部受贿款及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受贿数额巨大,具有部分数额自首情节以及退还赃款情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1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7刑初2号
被告人申某在担任某市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在某医院采购冯某(另案处理)代理的药品提供帮助,在某医院采购江某(另案处理)所在公司代理的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款项合计人民币63万元。
鉴于被告人申某能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在办案机关未掌握其收受李某1贿赂款18万元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其收受涉案贿赂的同种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三)受贿数额巨大,因自首而从轻处罚,因全额退赔而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1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52刑初26号
2016年,被告人高某任某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刘某1、陈某为在某某册成立某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县某贸易有限公司、某县集建贸易有限公司等9家“空壳”贸易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意,请托高某给予帮助、支持,高某收受60万元。
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赃款已全部退缴并扣押在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依法宣告缓刑。
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四)受贿数额巨大,没有自首情节,因全额退赔而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1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2刑初38号
201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明某利用担任某县农业局局长、某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梁某1(另案处理)承接某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土地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程项目时,接受梁某1的请托,为梁某1申请支付工程款的审批提供帮助,使梁某1能尽快拿到工程款。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明某在某县城分多次收受梁某1贿送的人民币共计90万元,并将款项用于日常开销等支出。鉴于被告人某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其归案后通过亲属退出全部赃款,结合其犯罪情节、后果、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3F结语
法院对受贿“数额巨大”的行为适用缓刑时,首先需要考虑到两个情节:一是自首,二是退赃、认罪态度。这两个条件的认定,使得被告人具有减轻或从轻情节,刑罚得以在三年以下。即使是没有自首情节,退赃、认罪态度好,也可能判罚三年,即三年至十年档次的最低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受贿“数额巨大”,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处罚。
这两种情节以及适用缓刑的情形都属于“可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笔者对上述广东省内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进行对比后发现,具备自首和退赃情节的行为获得缓刑的判决占据多数。当然,具体到个案中,上述案例可供借鉴,但依然要结合个案的情节,作具体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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