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千万不要错算哦,下列十五种情形,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算,: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项及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劳动合同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8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9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现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四十十六条第四项)
10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现劳动合同法四十一条;四十六条第四项)
1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第五项)
12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1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14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1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劳动合同法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施前的工作年限按当时规定,所以以上情形从08年起算。
注意哦,修改劳动合同,要注意摘录劳动合同法条款情形然后约定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约定,有的话,要修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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