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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丨法院如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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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患精神分裂症

案情简介:

某技校录取王某入学就读。在技校派遣实习过程中,王某与其他二人乘项目部的一客货车到厂区库房领料,途中站在货车车厢里的王某摔落至地面,造成其头皮被安全帽帽沿划伤。王某被父母接回家,后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鉴定,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与病前受伤无因果关系。

【一审认定】按照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王某在技校就读期间头部受到损害,之后被诊断出患有精神分裂症,如果王某头部受伤与其所患的精神疾病存在有因果关系,说明技校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对王某所患的精神疾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某在实习期间从客货车上摔落,致其头部受伤,该损害后果技校存在有监管不力的过错,但技校及时派人将王某送往医院进行了治疗,已承担了王某头部受伤的损害责任。现王某要求技校对其受伤后所患的精神分裂症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已明确王某头部受伤与其后所患精神疾病之间无因果关系,王某要求技校赔偿治疗精神疾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该请求不能成立。对某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所作的鉴定分析意见及结论,王某认为未对受伤与患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检查,结论应为错误,但其未能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结论的有效证据,而该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合法,分析论证到位,结论真实有效,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王某在技校处学习期间所患的精神分裂症疾病,系其自身原因引发,技校对该疾病不存在过错责任。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认定】王某所患精神分裂症经司法鉴定与其在技校的实习地受伤无因果关系。因王某是在技校确定的实习地实习过程中出现了精神异常症状,实习老师通知王某家长将其接回后,王某被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王某和技校对此损害后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考虑王某为冶疗精神疾病已支出医疗、交通等费用,再结合王某的病情、身体状况需要陪护和照顾,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技校可酌情分担王某的各项损失50000元。

【再审认定】精神分裂症属内源性疾病,通常不是外界致伤因素直接作用所致,本案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王巍头部受伤与所患精神疾病之间无因果关系。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技校给付王某各项损失5万元,体现的是公平原则的社会功能,公平责任的适用并不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况,它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存在分担损失的问题,其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酌情裁量。因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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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中受伤

案情简介:

刘鸿与刘忠幸系朝阳小学五年级(六)班的学生。2014年5月8日上午做完课间操后,刘鸿见其同学杨路遥、范思涵在学校东楼风雨操场外面玩“推手”游戏,其要求加入游戏但被拒绝,后刘忠幸也过来要求参与游戏。于是刘鸿与刘忠幸两人开始玩“推手”游戏,在相互推玩中,刘鸿被推倒在地并受伤。

【一审认定】原告刘鸿对被告刘忠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基于认为被告刘忠幸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其损失,故原告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所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基本构成要件,在本案查明的事实中,原告刘鸿与被告刘忠幸二人见他人在做“推手”游戏未能加入其中,二人遂自行做起了“推手”游戏,在游戏过程中原告刘鸿受伤。虽然在游戏过程中被告刘忠幸对原告有“推”的行为,但该“推”的行为本身属于游戏内容之一,被告对原告的“推”的行为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过失,故被告刘忠幸不应当对刘鸿的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刘鸿的健康权益受到了损害,而原告刘鸿与被告刘忠幸均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原告刘鸿、被告刘忠幸对于原告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

【二审认定】经查,刘鸿与刘忠幸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一起按照推手游戏的规则玩游戏,在游戏过程中刘鸿被刘忠幸“推”受伤,但此处的“推”是游戏的内容,上诉人上诉称刘忠幸在推的过程中有侵害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查明事实,刘鸿系在游戏过程中受伤,游戏的双方均无过错,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无误,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再审认定】刘鸿与刘忠幸系朝阳小学五年级(六)班的学生,双方在做完课间操后,玩推手游戏。在相互推玩中,刘鸿被刘忠幸推倒在地致使其右侧胫骨中下段、腓骨上段骨折。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刘鸿系在游戏过程中受伤,游戏的双方均无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平责任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刘鸿申请再审中提出刘忠幸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侵权行为,但又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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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赛中受伤

案情简介:

王南飞系某师范大学学生。2015年8月14日下午,王南飞到学校东校区操场与他人自由组队进行足球比赛。比赛过程中,王南飞带球进入对方禁区,对方队员王智慧上前进行防守,在王南飞射门时双方肢体发生激烈碰撞,王南飞受伤倒地。王南飞受伤后,王智慧等人及时联系救护车将王南飞送往某医院进行救治,王智慧支付医疗费用940.41元。经诊断,王南飞的伤情为:左侧胫腓骨骨折、左侧距腓前后韧带、胫距前韧带损伤。2015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28日,王南飞因伤住院治疗。现王南飞因伤自行负担医疗费用12189.5元。

【一审认定】足球运动作为体育竞技项目,其具有激烈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运动中很可能会出现危险后果。鉴于该项运动的性质决定了参与者难以避免面临潜在的人身危险,参与者自愿参加足球运动,应视为其已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

本案中,王南飞作为成年人在某师范大学东校区操场与他人自行参加分队足球比赛,其对参加比赛可能出现的身体对抗及人身伤害应有完全的预见性,王南飞受伤过程也是其在比赛中带球进攻与对其防守的王智慧发生身体碰撞,导致身体受伤,故王南飞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后果。王南飞主张其受伤系王智慧恶意侵害其身体造成,未提供充分证据,与查明事实不相符,法院不予采信。

由于王南飞的损害结果属于足球比赛中合理运动伤害范围之内,而王南飞与王智慧对此损害均无过错,故王南飞主张王智慧对其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某师范大学对校区操场的管理行为与王南飞在操场与他人进行足球比赛受伤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某师范大学在此次事件中并无任何过错,故王南飞主张某师范大学与王智慧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法院将依据相关查明事实,酌情判处王智慧应当分担王南飞受伤损失的具体金额。

【二审认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成立应当符合以下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有过错,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王南飞、王智慧的陈述以及双方的证人证言能够确认的事实是,王智慧在进行防守抢断球过程中与王南飞发生身体碰撞,导致王南飞受伤。现王南飞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不能描述事件发生的细节,不能证明王智慧具有侵害其身体为目的的行为。本案涉及的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高强度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损害后果除行为人主观故意所致以外,一般应由受害人自行承担。因为参与者系自愿参加这种带有危险性的体育比赛,同时又对所参与项目的危险性具有充分的认识,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即“同意风险自担”。因而只要行为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故意,行为人对其引起损害的后果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王南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足球比赛,说明其对于这一比赛的危险性及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所以,在王南飞不能举证证明王智慧系恶意侵害其身体致其受伤的情况下,其要求王智慧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由于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王智慧在与王南飞相撞致王南飞受伤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而无过错即无责任,但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智慧分担王南飞受伤损失,适用法律不当。体育运动作为人类正常健XX活的必要组成部分,有运动就会有受伤的风险,不应将对调整极少数意外伤害情况下的公平原则适用于日常体育活动的风险负担,否则将破坏我国侵权责任法已有的规则,实质产生了另一种不公平。法院对王智慧上诉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公平原则的上诉理由,予以采信。对于王南飞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再审认定】足球运动作为传统体育竞技项目,具有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运动中很可能会出现危险后果。参与者自愿参加该项运动的同时,亦应承担合理风险。

本案中,王南飞与王智慧作为成年人,在某师范大学东校区操场参与自由组队的足球比赛,对参加比赛可能出现的身体对抗及人身伤害应有完全的预见性,王南飞受伤过程也是其在比赛中带球进攻与对其防守的王智慧发生身体碰撞,导致身体受伤。

根据现有证据,两审法院认定双方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是正确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故一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及王南飞的伤情,酌定由王智慧分担王南飞受伤损失的处理适当。二审法院适用“同意风险自担”原则,由王南飞自行承担损失,有悖公平原则。

两审法院均认为足球运动属于高风险运动,对在进行该运动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应当自担风险,但“风险自担”应指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和致他人的损害均应自担风险,而不是仅指对自己的损失自担风验。因此,对“风险自担”应理解为对自身在运动中存在的风险及在运动过程中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失均应承担责任。王南飞主张王智慧存在重大过错,对其受伤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某师范大学对校区操场管理的行为与王南飞在操场与他人进行足球比赛受伤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某师范大学在此次事件中并无任何过错,王南飞主张某师范大学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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