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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中院发布33条“干货”,助力民企防范法律风险

3月27日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三服务”特别是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发布《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以下简称风险提示),为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再出实招。

《风险提示》涵盖9大风险点33条法律风险提示,涉及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刑事法律风险等所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会遇到的问题,为民营企业合法规范运作提供了满满的“干货”,也给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经营者们敲响了警钟。

从绍兴市近年刑事司法实践看,有关企业家涉刑事法律风险问题较难解决,尤其是规模比较大、经营时间比较长的企业屡屡“中招”。根据相关研究,绍兴市企业家涉及罪名在20个左右,最为常见的为污染环境罪、诈骗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企业家们在经营过程中可以对照着《风险提示》梳理有没有这样的问题,提早防范,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绍兴市中院民二庭庭长袁小梁表示。

发布会上,绍兴中院结合近年来审结的大量涉企案件,为企业健康平稳运行给出了建议和提示。其中,不乏已经“习以为常”错误行为。

以下就是《风险提示》的主要内容: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

  为了依法保护企业产权、防范民营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帮助民营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期以来审结的大量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与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风险点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提出了建议和提示。

01与合同订立、履行、效力有关的风险点

  1.合同主体的确定风险

  2.合同文本的保存风险

  3.对企业员工的授权风险

  4.履行义务的证明风险

  5.方式期限不明确的履行风险

  6.标的物质量抗辩的采信风险

  7.合同效力的认定风险

  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 陈某以某服饰公司名义与朱某订立了一份供货协议,由朱某向该公司供应针织布。朱某按约供货,陈某与某服饰公司均未支付货款。朱某起诉称,他是与陈某进行交易的,要求陈某承担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公司职员,其以公司名义所从事的业务活动系职务行为,公司对此也出具证明予以认可,故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由其另行主张权利。

  【案例2】 周某为王某加工袜子,双方对周某交付的加工物数量发生争议。周某称部分加工物系根据王某一方的指示交付给了某定型厂 ,但王某否认曾作此指示,周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经审理对该部分加工物数量不予认定。

  【案例3】 某公司与毛某存在大理石买卖业务,某日该公司以支票形式支付货款若干,同日毛某向该公司出具收条。在诉讼中,该公司主张收条和支票系两次付款,毛某主张收条中的款项就是支票项下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收条出具时间与支票交付日期一致,金额也完全相同,结合双方交易习惯,最终认定收条和支票指向同一笔款项。

  【案例4】 某纺织公司委托某印染公司加工布匹,双方对已支付的加工费金额发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有争议的两笔款项,案外人邵某虽承认收到款项,但缺乏有效证据证明邵某有权代表某印染公司收取款项,在缺乏其它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该两笔款项不能认定。

  【案例5】 某公司与杨某订立二手设备买卖合同,约定“每走一车设备,付一车设备款”。如果进行实际履行,那么到底应当何时进行交付将产生重大争议,因为双方实际上并没有约定明确的交付时间。鉴此,二审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解除双方合同关系,消除了隐患。

  【案例6】 甲纺织公司与乙纺织公司存在坯布买卖关系,甲公司抗辩认为,其中5匹坯布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鉴定。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启动鉴定程序首先应当确定检材,即确定问题坯布属于本次交易坯布的一部分。因为坯布属于种类物,现缺乏证据来认定问题坯布系乙纺织公司交付的坯布,所以对于其鉴定申请未予准许。

【案例7】 某针织公司与某袜业公司存在袜子买卖业务,袜业公司拖欠针织公司货款,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袜业公司支付一定货款后,其他互不追究。后袜业公司起诉要求针织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针织公司抗辩,双方协议已经明确,在针织公司减让货款后无需再开具增值税发票。法院经审理认为,缴纳税收系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以当事人意思予以排除。而增值税的征收与发票的开具、交付紧密相连。不开具、交付增值税发票的约定可能冲击我国正常的财经秩序,不宜认定其效力,判决针织公司开具并交付相应增值税发票。 

02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风险点

  8.违法发包承包的风险

  9.证据意识欠缺带来的风险

  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8】 甲公司作为发包方,乙公司作为承包方于2013年1月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承揽施工甲公司的厂房工程,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30日。2013年11月30日工程停工,双方就已完工工程进行决算。2018年1月11日,乙公司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主张已完工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即2014年7月31日前主张优先受偿权,其于2018年1月11日主张优先受偿权超出法定期限,故驳回了其要求就工程价款优先优先受偿权的诉请。


03与民营企业治理有关的风险点

  10.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风险

  11.隐名投资下的权利风险

  12.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败诉风险

  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9】王某系某贸易公司的登记股东,持有该公司24%的股权。宋某与王某签订的出资协议载明,王某所持该公司24%的股权实为宋某所有。2012年6月,王某未经宋某同意,将该股权转让给李某,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后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宋某以其为该24%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王某与李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10】 翁某要求查阅某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该公司认为其与公司大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不和才要求查阅相关财务资料。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并不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正当目的。公司以此主张翁某行使股东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理由不成立。  

04与劳动合同有关的风险点

  13.不签订书面合同的风险

  14.未投保工伤保险的风险

  1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1】 B系A公司员工,A没有为B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3月30日,B在单位车间工作时,右手不慎被机器压伤,经诊断为右手挤压伤,后经当地人力社保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6月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B伤残程度为八级。B经仲裁后起诉A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经审理判决A公司支付B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7442.10元。

05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风险点

  16.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2】 2016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某信息公司工作期间,因有客户提出要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张某在征得公司经理被告人潘某同意后,将被告人潘某发送给其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该客户,该客户将人民币2500元汇入被告人潘某的账户中。经查,被告人潘某、张某共出售包含公民姓名、手机号码、邮箱、赌博网站账号及存提款记录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114577条。法院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犯罪所得2500元予以没收。

06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风险点

  17.技术服务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风险

  18.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风险

  19.“搭便车”引发的侵权风险

  20.随意宣传引发的侵权风险

  21.经营不规范引发的赔偿风险

  22.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

  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3】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磨床软件系统的维护签订技术服务协议,除约定维修外,还有1年的免费维护义务,费用共1万元。但在1年期限内,乙公司拒绝维护,导致甲公司另行维护支出7万元,同时因机器不能正常使用,委托其他公司进行加工支出加工费用2.4万元,一审判决乙公司违约,全额支持上述费用,二审予以维持。该案因乙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技术服务,导致赔偿数额远高于其最初收取的维护费用,也警醒企业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避免因违约遭受较大损失。

  【案例14】 被告在注册文字及拼音商标后,并没有按照注册商标证书上的商标标识来使用,而是直接使用文字,且与“铝型材”合并使用在铝合金贴膜上,被法院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15】 某电器公司明知西门子公司在系电器行业内的知名企业,仍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西门子”字样,被法院认定其侵犯了西门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16】 甲公司将某产品的市场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恶意对某乙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给某乙造成损失,最终法院认定甲公司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07与涉外贸易有关的风险点

  23.主体引发的特殊风险

  24.合同形式不完备的风险

  25.外贸代理中的风险

  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7】 某企业与谢某为国际货物买卖共签订5份合同,有的合同系谢某签名并未加盖公章,有的合同加盖谢某在香港设立的公司的印章,有的合同加盖谢某在孟加拉国设立的公司的印章,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某公司主张合同的相对人为谢某,谢某却主张合同的相对人为其设立的香港公司。在存在多份合同,且合同签名、盖章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认定真实的交易主体,难度非常大,同时主体的确定也关乎着合同是否能够顺利履行,卖方顺利拿到货款。此案提醒企业在国际货款买卖合同之中,应谨慎选择合同主体,审查合同签订人的身份、授权等,避免因主体不明造成损失。


08与动产质押有关的风险点

  26.不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的风险

  27.约定“流质”条款的风险

  28.质押财产的保管风险

  29.质押物价值不足的风险

  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8】 甲公司因享有对乙公司4000万元的合法债权未受清偿,要求乙公司提供动产(玻璃)质押担保。乙公司仅开具给甲公司一份价值4000万元玻璃的提货单,既未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也未明确具体的玻璃种类、数量等事项。后乙公司破产,甲公司主张质权时,乙公司管理人提出异议,历次数次诉讼,最后在乙公司债权人会议授权下才调解成功,优先受偿债权金额远不足原设定的4000万元,甲公司受到了不小的损失。

  【案例19】 斯某向徐某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了借款利率、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特别约定如斯某到期不还,则将斯某所有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抵偿给徐某以偿还部分借款。后因斯某未如期归还借款,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车辆流质条款无效。

09企业家涉刑事法律风险点

  30.污染环境罪

  31.集资诈骗罪

  3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20】 甲公司是一家年产4万吨保险粉及3800吨亚硫酸钠的化工企业,乙公司主要经营印花、染色等项目,上述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严某。在保险粉合成、过滤干燥过程中产生的精馏残液属于危险废物,需要经过特定工艺后送交指定机构负责处置,不得自行随意处置。但严某等人采用架设暗管、偷运至无处置废物资质的企业排放、直接倾倒等手段,先后排放废物数量23000余吨。最后,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甲公司罚金2000万元,严某等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21】 某光电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倪某明知无还款能力,仍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2至4分的高额月息为诱饵,从被害人处骗得共计1.4亿余元,大部分用于归还高息借款、个人购置房产和高档汽车消费等。最后,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某光电公司罚金30万元,判处倪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22】 甲集团与乙公司系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均系冯某。冯某在担任甲集团、乙公司董事长期间,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其决定以高额利息为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吸收资金,并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具体落实。之后,累计共向100余户社会上众多不特定个人及单位公开吸收资金47亿余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银行转贷等事项,其中10亿余元款项至案发时尚未归还。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冯某和其他公司高管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3个月不等的刑罚。

  【案例23】 商某和张某分别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直接负责单位的经营管理。因经营等原因,某公司一共拖欠公司64名职工工资合计68万余元。商某和张某为逃避债务及上述拖欠的职工工资,关停手机逃匿。2017年4月25日,人力社保部门对某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职工工资,某公司到期仍未支付。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某公司罚金1万元,商某和张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10个月及罚金,并责令某公司支付前述拖欠的劳动报酬。

“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许多法律风险,不仅影响民营企业的有序经营和健康发展,有些甚至涉嫌触犯刑法,危及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自由。”

“33条指南”分析,我国民营企业家可能涉及的罪名达70余个。从绍兴法院近年刑事司法实践看,涉及罪名在20个左右,其中最为常见的依次为污染环境罪、诈骗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某光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无还款能力,却仍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骗了1.4亿余元,大部分钱用于归还高息借款、个人购置房产和高档汽车消费等。最后,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某光电公司罚金30万元,判处倪某无期徒刑。

周剑敏表示,下一步,绍兴法院还将从法律层面服务好当地企业、群众和基层。依法妥善审理涉企纠纷,灵活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对企业互联互保、P2P网络借贷、房地产交易等金融风险较高的案件予以重点关注,充分运用大数据工具强化风险研判,适时提出防范建议,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可预期、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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