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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委办案指引丨如何做好讯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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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前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讯问前,调查人员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要分析被调查人的心理状态,研究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成长经历、个性特点、家庭情况、社会关系、身体健康状况等。

  二是要熟悉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实体性法律法规和程序性法律法规。同时,也要熟悉与被调查人相关的社会信息以及被调查人所在地区或者行业的相关政策等情况。

  三是要全面熟悉和掌握案件情况,对已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归纳总结,拟定讯问方案和讯问提纲。其中,讯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讯问的目的和要求,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的重点,讯问的步骤、方法和突破口,讯问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以及应急办法等;讯问提纲的内容主要包括准备向被讯问人提出的问题,提问的方式方法,被讯问人可能提出的辩解及对策,在讯问中需要使用的证据与使用的时机、方式,讯问中的注意事项等。讯问中,调查人员禁止对被调查人作出不当承诺,避免使用诱导性语言。

  四是准备好录音录像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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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讯问应当如何进行?

  根据监察机关职责以及刑事诉讼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首次讯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是首次讯问时,调查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工作证件。被调查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还应当在首次讯问时向其出具《讯问通知书》,并由被调查人本人在《讯问通知书》上签名、捺指印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二是首次讯问时,应当告知被调查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等相关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由被调查人本人在《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捺指印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

  三是首次讯问时,应当告知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将依法对讯问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四是首次讯问时,应当询问被调查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如有翻译、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人员等其他人员在场的,应当告知相关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在本次讯问中的职责,并询问被调查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五是对被调查人因涉嫌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的,首次讯问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调查决定。

  六是被调查人是聋、哑人的,讯问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参加,并在笔录中记明被调查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应当有翻译人员。讯问结束后,翻译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七是首次讯问时,应当查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国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工作简历、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联系方式,是否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党纪或者政务处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在此后的讯问中,如无特殊情况,可以不再讯问被调查人的前述基本情况。

  八是首次讯问时,应当讯问被调查人的身体状况,有无疾病或者病史,能否听懂问话和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九是首次讯问时,应当讯问被调查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被调查人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被调查人提出问题。考虑到职务犯罪问题往往与职务违法问题相交织,监察机关应当全面了解被调查人涉嫌违法与犯罪的相关事实。

  十是首次讯问时,应当注意了解被调查人到案经过的相关内容,在定案时用以认定被调查人是否构成自首等情节。

  十一对已拟定讯问方案和讯问提纲的,应当按照方案和提纲开展讯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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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讯问时如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时,需要履行告知被调查人相关权利和义务程序。其中,在对被讯问人进行首次讯问时,应当告知其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是依法接受讯问。

  二是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讯问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供述。

  三是聋、哑的被讯问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四是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五是有权辩解。被讯问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六是对于调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监察事项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供述自己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宽处理。

  七是有核对讯问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如果被讯问人没有阅读能力,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讯问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八是对调查人员侵犯上述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举报。

  九是被讯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工作百问百答》。

本书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组织编写。本书在总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采取设问解答的形式,围绕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等各个环节,针对调查取证工作中容易出现的100个常见问题,逐项明确了取证内容、工作规范和基本要求,对于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高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能力和水平,落实好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求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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