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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罪名叫“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日前,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法院对平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国有事业单位失职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8个月,缓刑3年。

今年51岁的黄某,平阳县人,大学文化,案发时系平阳县土地储备中心综合科科长、平阳县国政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2015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黄某在担任平阳县土地储备中心综合科科长和平阳县国政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对单位财务及单位账户疏于监管,未定期组织开展财务检查工作,未督促财务人员定期制作财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致使周某某(已判刑)利用单位财务监管漏洞,多次挪用公款总计4151万元(其中犯罪数额人民币4115万元),截至案发总计造成损失人民币3967.75万元。

案发后,黄某于2018年5月23日到平阳县监察委员会投案。

2019年3月26日,黄某因涉嫌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取保候审。

2019年5月6日,平阳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能自首,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无独有偶。早几年,在杭州市萧山区也有一起同类的案子。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的财务科科长、会计因为同样的罪名,被判了刑。

2008年3月至2010年期间,周某在担任杭州市萧山区中医骨伤科医院财务科科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将医院财务章和法人章交给医院出纳李春尧(2010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法院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保管,导致李春尧虚开现金支票4209094元;周某与本单位会计王某在没有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的情况下编制记帐凭证,导致李春尧截留单位库存现金2317934.02元。上述李春尧虚开现金支票或截留库存现金的资金,扣除其保管的库存余额152121.09元,李春尧实际共挪用单位公款6374906.93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11年3月2日,王某被刑事拘留。次日,周某落网。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主要事实。

2012年9月17日,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判决。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相关法律条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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