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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是正当防卫?你得了解这些……

聊聊正当防卫

说到正当防卫,近几年几个比较有影响的案件都和它有关,诸如:“山东于欢案”,“昆山龙哥反杀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等。被侵害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好心人的帮助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引发了大家的激烈讨论。

Q:

有人打我,我为了防止对方的行为对我造成伤害,于是我就去打他,那我就是正当防卫吧?

A:

你说的不完全正确。我们先来看看法律上对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Q:

所以可以具体解释一下怎样才是合法的防卫行为呢?

A:

简单来说,正当防卫要满足五个成立条件:

01

起因条件

必须有不法侵害客观真实地存在和发生。

假想防卫

客观存在不法侵害

“这人好像要打我,我先制服他!”

“救命啊,你先把刀放下!”

02

主观条件

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目的。

防卫挑唆

为制止不法侵害

“有本事来打我啊!”

“抢劫啊” “住手!”

03

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

损害第三者权益

只能针对侵害人

“你爸刚打了我,我就找你算账!”

“谁打我我打谁”

04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防卫不适时

正在进行不法侵害

“君子报仇,十年不晚!”

“救命啊!砍人了啊”

05

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过于悬殊的差异

同态防卫

“你敢拿拳头揍我,我带刀了!”

“敢偷我东西,我揪住你就是一巴掌!'

Q:

“可是我在防卫的时候很难做到‘恰到好处’的正当防卫啊!”

A:

“不用怕担心,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防卫超出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Q:

那如果对方拿刀要砍我,我夺过刀反把他砍成重伤,我这是防卫过当吗?

A:

“不一定。”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特殊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总结一下:以下几种行为是绝对不构成正当防卫的:

1

打架斗殴中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反击他人侵害的行为,不属于正方防卫。

2

假想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或者推测出来的。

3

事前防卫

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

对已停止的侵害

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

针对第三者的

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对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

对已经没有侵害能力的侵害者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

防卫挑拨

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

对合法行为

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

9

防卫过当

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当然,不包括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还是懵的?

来看看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4起指导性案例。

(点击红色字体)

Q:

遇到不法侵害时,如何正确应对?

A:

记住:

1.生命安全第一,不要强硬反抗。

2.及时报警。

3.事后切不可冲动进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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