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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以山东十六地市法院裁判观点为视角

进入2020年,虽然一场疫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更多人意识到在城里有套房子的重要性,至少不用担心进入家门时被当作二等公民时被翻来覆去的盘问甚至禁止进入小区,或许未来更多青年男女尤其是女性要求男方结婚时有套房的念头更加强烈,甚至一些女白骨精踏上了自己独立的购房之旅。

目前的社会现状是,许多青年男女的婚前都纷纷购置了自己心仪的房屋,较常见的情形是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然后按揭贷款支付总房款,如果结婚之后,婚后夫妻还贷的情形比较常见。这种情形下离婚的话,婚前购买的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我试着梳理了山东各地市的裁判案例。

其实,就我本身而言,自从从业后办理的第一起离婚案件导致自己深陷婚姻自由与孩子失去父爱或者母爱的价值观冲突后,我对于经办离婚案件是抵触的,甚至对于梳理婚姻法律知识都有排斥心理。当然,除了价值观冲突外,也有惧怕别人给一位单身青年律师贴上“跟律师结婚,会不会离婚时连内裤都不剩“标签的恐惧。

但是,为了给公众号涨粉,同时本着与同行共勉及给有类似疑惑的普通大众们解惑的初衷,还是梳理下一下下。

一.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情形下,房产的分割问题的规定。

闲言碎语不多讲,直接上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关于“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伙伴根据法条就能判断房子可能归所有,哪一方向哪一方补偿了。

二山东各地市法院关于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裁判规则。

第一种裁判观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时的价格)x离婚时房屋估价÷2(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1民终93号案共同还贷对应得增值=贷款总额÷(房屋购置价)x(房屋现值-房屋购置价)÷贷款月数x共同还贷月数)

这种裁判观点出现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鲁06民终380号案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541号 案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2014)临兰民初字第3608号 案,这种计算方式优点是简洁,缺点是,①忽视了婚前购房一方在婚前还贷所支付的利息应计入购房成本②忽视了共同还贷期间支付的利息应计入购房成本。③没有考虑结婚时首付与已还本息带来的增值。当然日照中院的判决判决公式如果用在等额本金换代方式的话,就摊薄了夫妻还贷部分了。

第二种裁判观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时支付成本含首付及贷款本息)x离婚时房屋估价÷2

这种裁判观点出现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淄民一终字第148号 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青民五终字第1050号 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民三终字第71号 案中,这种计算方式①将贷款总利息计入了购房总成本中,扩大了购房总成本,稀释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的价值,没有考虑取得房屋一方如果提前还款,贷款总利息可能不会发生的可能,分母扩大,无疑使受补偿一方获得的补偿减少。②当然,这种观点也没有考虑婚前还贷部分也是购房成本。③没有考虑结婚时首付与已还本息带来的增值

第三种裁判观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时总房款+物业基金、契税、暖气开口费、天然气开口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离婚时房屋估价÷2

这种观点出现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德中民再字第25号 案,这种观点其实与第一种观点大同小异,如果评估时将物业基金、契税、暖气开口费、天然气开口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纳入评估价值中时,将以上费用计入成本也无可厚非,但是①婚前还贷的利息没有计入购房成本②婚后共同还贷的利息没有计入购房成本。③没有考虑结婚时首付与已还本息带来的增值

第四种裁判观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房价款+已还利息)x房屋现值÷2

这种观点出现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1751号 案中,考虑了已还利息计入购房总成本,但是没有考虑结婚时首付与已还本息带来的增值。其实有种计算方式可能更科学:纯增值数额=双方共还贷部分÷(购房总房款+已还利息)x(房产的现值-结婚时的价值)

目前来说,主要是梳理出了这四种裁判观点,我试图检索临沂地区法院的裁判观点,但是涉及这个问题判决数量较少,仅有的几个判决都是一方认可给与对方多少补偿或者受补偿方直接放弃增值部分。当然也有主张增值部分但是法院以受补偿方以未提供证据证明按揭贷款数额及其利息数额,还有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累计数额(包括利息)及其占全部房款和利息的比例等事实为由不予支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终字第1635号案)。

快十二点了,就不再做最后总结了,其实离婚时也没有必要算得这么清楚,多考虑下自己在婚姻中剥削的对方的剩余价值,尤其是男方,可能女方更多的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孩子,让男方有了时间和空间实现了事业的进步,身价的提升,这些在未来创造财富的无形资产可能是女方在离婚时无法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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