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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号令《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一是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二是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三是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四是有16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其中一级安全评价师20%以上、二级安全评价师30%以上。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评价师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与其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能力;五是法定代表人通过二级资质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六是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的申办程序是:一是申请人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此表格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二是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是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核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批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填写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备案表,自颁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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