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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8]6号)文件精神,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21日起执行。

 

一、一类适用地区是: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元):每月1680元,每小时16元。

 

二、二类适用地区是: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最低工资标准(元):每月1450元,每小时14元。

 

三、三类适用地区是:各县、县级市、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元):每月1300元,每小时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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