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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征求意见稿)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简便易行、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1、子女教育      


     孩子满3周岁(满3周岁的当月),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      


学历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3、房贷的利息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4、租房的房租     


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5、赡养老人    


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如有兄弟姐妹,分开承担平分,父母指定分担和姐妹协议承担,最多的一方只能扣12000,剩下的均担,但是要签订书面的分担协议,一年不能变。

 

  6、大病医疗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征收管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

◆外籍个人: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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