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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进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食品药品安全纳入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7月1日起,试点近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写入这两部法律。

根据决定,民事诉讼法第55条增加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根据决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增加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胡卫列解释说,食品药品安全纳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考虑:一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二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近两年的试点过程中检察机关共办理这类公益诉讼案件62件,其中诉前程序案件49件,起诉案件13件,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其中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仍然是导致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

检察机关在试点中,不仅是对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企业提起诉讼,对承担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也十分必要。

试点过程中,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也提出了意见,希望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来保护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

胡卫列表示,中央深改组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领域进行监督,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中央深改组审议的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中,在存在的问题部分中,提出了试点案件范围比较窄的问题,建议把非试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却无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形也纳入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其中提出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纳入到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中央深改组5月23日审议通过了这份报告,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有关问题进行监督。

(原标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进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原标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进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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