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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检察制度,是以法国、德国、日本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检察制度的总称。

大陆法系检察制度是相对英美法系检察制度而言的。当代世界各国都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检察制度改革,互相取长补短,使法系特点不再明显。但是,由于在发展过程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立法习惯不同,各国所建立的检察制度也有些差异。

综合大陆法系检察制度,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检察机关的地位、性质、职权和行使职权的人员及程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二是检察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检察机关内部实行垂直领导;三是检察机关主要是实行刑事诉讼职权;四是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有一定的制约和监督功能。

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主要是以英国模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检察制度类型。作为奉行普通法、衡平法传统的国家,英国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是另一类型的检察制度发祥地。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深受自由主义国家观念的影响。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念是英美法系国家指导性的宪政理念。它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视个人权利为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权力为侵害个人权利的主要渊源,其宪政核心是限制国家权力。如何在根本上限制权力,主要不在于通过法律的分权和制衡,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正是这种宪政理念的写照。作为司法制度组成部分的英美法系检察制度,渗透着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基本价值趋向。该制度的发展也基本遵从这一基本理念。

具体而言,英美检察制度体现出这样一些特点:

(1)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法律地位与公民对等。

(2)检察机关的职能有限,但自由裁量权极大。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代表政府进行公诉,一般不具有对侦查的指挥和领导职责,公诉权的行使通常会体现以权利限制权力的理念。与此同时,检察官作为当事人之一方,被赋予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进行辩诉交易。

(3)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较为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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