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检察立法似乎是一个新的概念。人们不像对国家立法和行政立法那样熟悉,甚至对检察立法一词也感到陌生。这主要同对于检察立法的重视程度、认识和研究不够有关。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的指引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取得了空前的重大的发展,同时,我国的检察理论研究也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但是,在以往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研究中,乃至在创立我国社会主义的检察学过程中,也未将检察立法问题纳入视野,列入研究范畴。即使是在近些年来的浩如烟海的检察理论专著和论文中,一般也都未涉及检察立法领域。这不能不是一大缺憾。据目前所了解的情况,仅有王然冀同志主编的《当代中国检察学》一书中,曾设专章讨论过检察立法问题。但该书中仅对我国社会主义检察立法的实践情况略作分析,而基本未涉及检察立法理论和检察立法制度等重大问题。尽管如此,能认识到检察立法的重要性,并能明确提出检察立法的概念,已实属难能可贵。那么,究竟什么是检察立法?它有哪些特征?检察立法研究究竟研究和解决哪些范畴的问题?研究检察立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等等,这些都是本章中首先需要研究和回答的问题。在说明检察立法的概念时,有必要首先了解立法的一般概念及其含义,这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检察立法的概念,是有助益的。“立法”一词,早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就有记载。如战国时期的2------------------------------《商君书》中记载:“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其后的《邓析子转辞》中有“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乱也甚于无法。”《史记律书》中有“王者制事立法”之说。《汉书刑法志》中有“制礼作教,立法设刑”之说。《洪武实录》中有“立法定制”之说。《大清律例通考》中更有“立法行政”之说,等等。在现代世界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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