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该院认为,被告人陆树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转让矿洞和合伙开采的事实,使财物所有人信以为真后,骗取他人现金50000元;被告人陆树观、戴清祝、黄汉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冥币及已作手脚的扑克作为工具,以赌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他人现金及财物总价值67460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在共同作案过程中,三被告人的作用相当,只是分工不同,均为主犯,应照其所犯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戴清祝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收缴赃款发还受害人,可视为被告人退还部份损失,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树观、戴清祝、黄汉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下:一、被告人陆树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二、被告人戴清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3000元;
三、被告人黄汉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6000元。
【评析】
被告人陆树观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持有异议,认为其未以从事矿产为名,从事诈骗活动,且对其他指控也认为是赌博而非诈骗。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树观以从事矿产为名,实施诈骗的证据不足。且被告人陆树观的行为只是赌博,故被告人陆树观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戴清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无异议。
被告人黄汉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持有异议,认为其行为只是赌博,故应以赌博罪定罪量刑。其辩护人亦认为被告人黄汉锋的行为符合赌博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赌博罪定罪量刑,此处还认为被告人黄汉锋在共同作案过程中,其所起作用明显小于其它同案犯。
赌博罪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为:赌博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的事实,引诱他人参加赌博,且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赢输,其目的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陆树观、戴清祝、黄汉锋事前经分工密谋,选定诈骗对象后,以冥币及扑克为道具,并且在道具上做了手脚,可根据自已的需要决定结果,其实质是以赌博为名而行诈骗之实,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应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非以赌博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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