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的九步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告知
在征地报批之前,各相关的政府机关应当发布《征地告知书》,内容包括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同时,还应当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
第二步:进行征地调查和确认
在征地告知之后,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如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且需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户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只能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农户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第三步:根据需要组织征地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如有不同意见而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准备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十三项:
第五步:依法报批审查
依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进行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第六步:缴纳税费
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公告和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天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或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后,没有收到异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
第八步:依法举办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农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九步:进行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以后,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没有落实之前,不得强行占地。在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应当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报批前还需要办理用地预审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和项目备案、核准即有发展改革部门对该项目的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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