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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姚晨发1条微博赚2万 劳动报侵权被判致歉
中国法院网讯 (石岩) 因在新闻报道中称姚晨发1条微博2万、转发1条微博几千,“微博女王”姚晨以报道失实、名誉侵权为由,将劳动报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今天上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劳动报社侵犯姚晨名誉权,判令该报社停止侵权、删除相关网络报道,并在该报刊登致歉声明。

  姚晨诉称,2013年3月20日,《劳动报》刊登标题为《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的新闻报道,该报道中记者未经调查核实,便以第三方名义捏造虚假内容,发布“像姚晨这样千万级粉丝的大伽(大明星),单独发一条软文价格2万元,转发一条几千元”的不实言论。该报道已被各大新闻媒体广泛转载。

  姚晨认为,该报道给其个人名誉和社会形象造成严重侵害。其发现不实报道后,先后通过经纪公司和代理律师向劳动报发函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但劳动报一直拒绝删除该报道网络版及赔礼道歉,劳动报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

  姚晨表示,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个人名誉胜过一切,绝不允许任何媒体或个人捏造虚假内容来诋毁其个人名誉及社会公众形象。劳动报作为一家专业的新闻媒体,明知报道内容失实,却拒不道歉和消除影响,已违背其作为媒体的基本职业道德,并违反法律。故诉至法院,要求劳动报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报道的网络版及所有相关链接;在《劳动报》醒目位置、官方微博置顶位置连续30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

  劳动报社辩称:央视3·15晚会后,微博营销再次受到媒体关注。东方卫视宣传总监韦亮提供消息称:“像冯小刚、姚晨这样千万级粉丝的大伽(大明星),单独发一条软文价格为2万元,转发一条几千元。”3月20日,该社在《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一文中即引用了韦亮的陈述,并明确了内容的出处。劳动报社认为,涉案文章旨在强调微博营销存在的问题并呼吁这一新兴产业规范尽快出台,该社主张其报道是一次正当的舆论监督行为,具有一定公益性质,该报社无主观过错、无违法行为,文中报道未针对任何人,也无侮辱、诽谤、诋毁姚晨的故意,未对姚晨名誉造成损害。同时该报社认为,姚晨作为公众人物,对媒体正当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和理解。

  庭审中,姚晨提交了其微博截图,其中引述部分为:“韦小亮:今有报纸发表名人微博‘明码标价’的相关稿件,将我的名字和‘姚晨、冯小刚发一篇微博两万元、转发一条几千元’的言论联系起来。我从未发表过该言论,特此声明,以正视听。”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报社自称消息来源是东方卫视宣传总监韦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韦亮确曾向该报社提供相关消息,故劳动报社应就其言论自负其责。涉案文章的相关内容,足以使读者认为姚晨存在于微博中发表软文并因此收费的行为,劳动报社并未举证证明其上述言论的真实性,且上述言论足以贬损姚晨的人格,破坏姚晨的名誉,故法院认定劳动报社的言论侵犯了姚晨的名誉权。

  对此,姚晨有权要求劳动报社停止侵害,即删除其报纸网络版上题为《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的文章中关于姚晨的言论;同时,姚晨有权要求劳动报社赔礼道歉。法院认为,涉案文章刊发于《劳动报》,故劳动报社在该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即已足以为姚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对于姚晨要求劳动报社于其官方微博中刊登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劳动报社删除《劳动报》网络版题为《微博“明码标价”产业链浮出水面》的文章中关于姚晨的全部内容,同时判令该报社在《劳动报》上刊登致歉声明。

  姚晨本人今天并未出庭。庭后,劳动报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将保留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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