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四川成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涉工程前期施工所使用的图纸是否经过图纸会审,属于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范畴】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应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根据该规定,案涉工程前期施工所使用的图纸是否经过图纸会审,属于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范畴。作为部门规章的该项管理性规范,并不能产生导致2010年10月16日《会议纪要》无效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认定《会议纪要》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根据该纪要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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