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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1.拨乱反正,还是新法不改原判?

4741.拨乱反正,还是新法不改原判?

2023.5.29

潜心研究自然科学以来,除了偶尔鸣不平,我的文章已经很长时间不涉及政治了,但是不等于不关心政治。前几天写了《4739.剥夺公民合法权益的法规应该废止》,今天又想到了我国新法不改原判的规定同样不合理:如果坚持这样的规定,还要拨乱反正干什么?还需要平反冤假错案吗?

不错,历朝历代都有冤假错案,如果没有纠错机制,人类的历史都要改写。新法既然出现,就说明旧法存在不足,需要重新审视过去的判决,有错必究,才是正确的做法。

1993年国家提出了机关干部五不准的规定,我拿出全部积蓄帮助妻子和朋友退回不当收入惹来麻烦,于是主动投案自首承担了全部责任。省检察机关的办案人明知道我没有参与其中,为了保护涉案亲友授意我承担相关责任,许诺无罪释放,被我拒绝并在法庭公开予以揭露。在看守所超期羁押六年后,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两年后假释。期满后,我向省市人大、三级法院、检察院、市委、市政法委多次申诉、举报无果,不得已才向党中央申诉,希望恢复党籍。

按照2007年的司法解释,案发前主动退款不构成犯罪。我们主动纠正错误难道有罪吗?不应该提倡吗?法律的宗旨不应该是惩恶扬善吗?

新法不改原判是申诉和举报时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告诉我的。审查了两年,还是驳回的结果。此时高法工作组已经撤离,再申诉只能进京,我没有经济实力,也不愿意无休止的缠诉,从事无效劳动,选择了暂时放弃,集中精力从事科学研究。但是,发现的问题不能放弃,所以有了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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