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地方税务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盐地税发[2009]55号
根据苏地税发[2009]53号、省国税局苏国税发[2009]7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 略
二、 市区经济适用房计税毛利率不低于3%确定。
三、 非经济适用房
1、 普通住宅按不低于15%确定。
2、 别墅按不低于20%确定。
3、 营业用房按不低于30%确定。
四、各县市及盐都不属于市区范围,普通住宅按不低于10%确定计税毛利率,其他参照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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