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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税收政策汇集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3日 信息来源:省地税局   供稿:宿迁市地税局 字 体:【
访问次数: 958
一、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享受的优惠
(一)营业税、房产税的减免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印花税的减免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契税的减免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二、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印花税的减免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交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免税。
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产税的减免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印花税的减免。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二)契税的减免。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常见问题解答
1、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有什么区别?
答: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住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异同:经济适用房房源为新建住房,而廉租住房房源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廉租住房只租不售,而经济适用房用于出售。廉租住房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而经济适用房通过土地、税收政策扶持、控制建筑标准、限制利润等手段降低建筑成本,面向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居民低于市场价格销售。
2、某企业转让其十套职工宿舍作为廉租住房,增值额为18%,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该单位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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